克州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2-0310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13 16:21 |
名 称 | |||
文 号 | 〔〕克医保处字〔2022〕004号 | ||
来 源 | 克州医保局 |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克州川康医院
本机关于2022年8月31日-9月1日组织克孜勒苏中医医院和克州人民医院医疗专家组成专项稽核组对你(单位)进行了专项稽核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通过实地抽查病历和调取医疗机构HIS系统数据进行筛查比对及电话核实住院情况等方式,进行全面稽核。2022年1月-2022年7月期间存在多收费、过度收费等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25280元。
主要证据如下:克州医疗保障局对克州川康医院专项检查情况反馈。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认可克州医疗保障局对克州川康医院专项检查情况反馈报告。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未发现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等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9月30日前改正,并将结果函告我机关。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现责令你院《2022年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五十五条对发生的违规金额25280元予以退回。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处以一倍25280元罚款。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指定银行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或者克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阿图什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州医保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