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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自治州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2-01491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关于调整自治州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3-25 20:11 发布日期 2022-03-28 20:09
文        号 克医保发〔2022〕17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医保局 发布机构 克州医保局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提高我州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床位费相关标准的通知》(克医保函〔2021〕48号)精神,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十五届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起付标准

参保公务员在特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10%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1%以上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报销比例由85%调整为90%。

二、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床位费标准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住院,除危重抢救病人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价格规范》确定的同等级医院普通病房多人间A类床位费。每日床位费标准不超过《价格规范》确定的同等级医院普通病房多人间A类床位价格。

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县处级干部,属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可住普通病房双人间A类、B类病床,每日床位费标准不超过《价格规范》确定的同等级医院普通病房双人间B类床位价格。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价格规范》确定的同等级医院普通病房多人间A类床位价格支付,剩余部分在规定范围内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厅级公务员(含享受待遇人员),可住普通病房双人间、单人间A类、B类病房。住院每日床位费标准不超过《价格规范》确定的同等级医院普通病房双人间B类床位价格。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价格规范》确定的同等级医院普通病房多人间A类床位价格支付,剩余部分在规定范围内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

三、调整材料费报销标准

甲类项目报销的材料费由单价100元以下调整为500元以下;乙类项目报销的材料费由单价100元以上调整为500元以上,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5%调整为5%(本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系统上线结算之日起执行,由克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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