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信息公开 > 克州医疗保障局 > 文件
  3.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2-01490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3-25 19:57 发布日期 2022-03-28 19:55
文        号 克医保发〔2022〕18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医保局 发布机构 克州医保局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州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州城镇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医保〔2021〕75号)、

《关于加强城镇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新医保〔2021〕77号)精神,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十五届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做好全州城镇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

1.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困难群众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

2.城镇困难群众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户”)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者等困难群众;

3.不符合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4.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明确医疗救助起付线

按照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有关要求,将二次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基准线调整为起付线。

三、医疗救助标准

(一)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困难群众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资助、住院医疗费用直接救助等保障政策;

(二)对低保边缘户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者等困难群众、城乡居民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报销政策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州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克医保发〔2020〕2号)附件5《关于对自治州医疗救助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执行;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在经职工医保、大额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工会互助报销后,依申请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年内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累积在3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按6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在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在50000元以上至80000元(含80000元)的按7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在80000元以上的按8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结合现行医疗救助政策分类合理进行救助。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城镇困难群众因病自负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社区居(村)委会代为提交申请;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医疗救助申报材料的受理、调查、审核和公示工作,填写《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见附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级医疗保障部门;

(三)核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5号)相关规定,由县级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委托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

   (四)审批。县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批。对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教助,并进行公示。

五、做好部门协调对接

各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民政部门的对接,对民政部门摸排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户”)开展就医医疗费用负担监测,对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救助起付标准的,组织其申请医疗救助,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确保不因病致贫。

六、推进困难群众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监测

   开展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全覆盖动态监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将监测发现疑似中断参保或疑似未参保的新认定人员推送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及时核查、组织参保缴费,确保应保尽保。

   开展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救助落实监测,自治州将按月排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住院就医医疗救助费用未进行“一单”结算人员,推送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要及时核查,并按规定落实医疗费用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口住院就医产生自负医疗费用的,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立即启动预警,将医疗费用保障、个人负担情况推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其困难情况,开展后续帮扶。

开展城镇居民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监测,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保障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自负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启动监测预警,及时将监测人员名单及就医医疗费用负担情况推送民政部门。

七、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力度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要在做好重特大疾病专项救治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救助管理由按病种为主向按病种、按费用并重转变,对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救助对象,可按照重特大疾病救助的比例和年度限额确定救助比例、年度限额。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医疗保障、财政、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医疗保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加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实抓好。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医疗救助政策宣讲力度,让群众知晓政策、掌握政策、享受政策,主动配合做好医疗救助申请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乡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政策、操作培训,依托基层开展工作。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定期对各县(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会同财政、民政部门适时开展工作调度和实地指导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请相关单位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克州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