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克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1-0061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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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9-07-03 11:29 | 发布日期 | 2019-07-05 11:23 |
文 号 | 克医保发〔2019〕2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医保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医保局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州直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11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6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就医程序,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克州人民医院、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解放军陆军第九四七医院、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为定点转院医院,履行转院职责。
二、经定点转院医院诊断,确需转院到克州以外就医的参保患者,由定点转院医院办理转院手续。
三、参保患者转院到克州以外的医院住院,须在当地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医院就医。
四、转诊转院程序:
(一)由定点转院医院具有转院初审权限的医生,在《克州基本医保参保人员转诊转院证明》(以下简称为《转诊转院证明》)上签署意见。
(二)由定点转院医院医务科审核,分管领导在《转诊转院证明》上签署意见,医疗保险办公室为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从主治医生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到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结,时限为2天。
五、参保患者需转院到自治区以外医院就医的,须由自治区三级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转院证明书,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业务系统办理备案手续,住院费用可直接在疆外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如未在业务系统办理备案手续的,出院返回后由参保患者或被委托人凭自治区三级定点医院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以及参保患者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和住院费用票据到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经工作人员核对上述资料无误后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出差、务工经商、学习、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外地患急危重疾病的,可直接在当地住院治疗,入院5个工作日内持就医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诊断证明、入院通知单,通过电话传真或微信照片向克州人民医院备案,经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实现转诊转院就医即时结算。
(一)恶性肿瘤等特殊重大疾病患者后期治疗,开通绿色通道,一年备案一次,保证患者当年的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二)参保患者因特殊原因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出院返回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核对疾病诊断书、病历,确属急危重疾病的,方能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七、凡不符合上述转院程序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在规定的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
八、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请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加强对定点转院医院的医务人员和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凡是为不符合转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开具虚假诊断证明或办理转院手续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未按规定时限为符合转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开具诊断证明或办理转院手续的,由医疗保障、卫健和纪委监察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克州医保局
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克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