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旅游、广播电视行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索 引 号 | MB093740X/2026-00025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6-05-09 10:38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
| 来 源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
| 序号 | 自治州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行政执法检查标准 | 审核意见 |
| 1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四)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注明举报电话; (五)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六)歌曲点播系统是否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七)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以及播放、表演的节目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八)是否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九)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十)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一)是否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十二)是否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十三)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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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四)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限入标志,限入标志上是否注明举报电话; (五)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七)是否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八)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九)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是否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十一)是否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十二)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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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2016年2月6日、2019年3月24日、2022年3月29日、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797号第五次修订,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一)是否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是否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五)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60日且无删改记录; (六)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七)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八)是否在8时至24时以外的时间营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试点地区除外); (九)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试点地区除外); (十)是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伤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是否制止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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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演出举办单位的行政检查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 7月22日、2013年7月18日、2016年2 6日、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持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二)是否依法取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四)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或者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是否重新报批; (五)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六)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七)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八)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告知观众; (九)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十)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或者冠以“ 中国”、“ 中华”、“全国”、“ 国际”等字样; (十一)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十二)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十三)举办的募捐义演或者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 (十四)是否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十五)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十六)是否有演唱、演奏记录; (十七 )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十八)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并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二十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危害参与演出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参与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二十二)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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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涉及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行政检查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 7月22日、2013年7月18日、2016年2 6日、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一)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的,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 (四)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五)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文艺表演团体是否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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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经纪机构的行政检查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 7月22日、2013年7月18日、2016年2 6日、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
| 7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 7月22日、2013年7月18日、2016年2 6日、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一)是否具备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等条件 ; (二)是否持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三)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是否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四)是否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五)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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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行政检查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 7月22日、2013年7月18日、2016年2 6日、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一)是否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二)个体演出经纪人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三)个体演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四)个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五)个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 (六)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是否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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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规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0月16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是否变更,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经营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文号,其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自正式经营起 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五)是否建立自审制度; (六)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之一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和旅游部; (七)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八)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文化产品。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是否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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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法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0月16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
(一)是否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备案信息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 (二)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是否变更 ,是否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是否建立自审制度; (四)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之一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和旅游部; (五)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文化产品。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是否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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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行政检查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一)是否具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是否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发布,的考级简章内容是否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三)是否在承办单位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 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四)是否在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五)是否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结束后 60日内将考级结果备案; (六)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是否在变动之日起2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 (七)委托的承办单位是否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 (八)是组建专门负责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业务的常设工作机构 ,并配备专职从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业务的工作人员 ; (九)是否按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 (十)与考生有亲属 、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执考考官是否按要求实行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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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7日通过,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令 第56号发布,2016年3月15日施行)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 、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一)是否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 多证合一 ”地区除外 ); (二)经营的艺术品是否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三)经营的艺术品是否属于《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经营的艺术品; (四)是否存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经营行为 ; (五)是否存在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六)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是否存在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七)是否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八)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在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之前,取得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发放的批准文件; (九)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前,取得展览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发放的批准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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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政检查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
(一)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否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是否报经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 (二)境外组织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否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三)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在调查结束后向批准调查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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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 旅行社分社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行政检查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 ,发现违法 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 、服务质量 、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 ,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 、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 、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 、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修订) 第二条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公布,2016年 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规章】《边境旅游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令第12号,2025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5日原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边境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 、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边境旅游有关工作。 |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 (二)是否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否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擅自引进外商投资; (三)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是否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四)是否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后,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是否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七)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八)旅行社设立分社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九)是否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十)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是否载明应载明的事项,是否拒绝履行合同,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是否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是否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 (十一)是否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是否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 十二)是否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诱骗旅游者 ,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 十三)是否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旅游者要求 ,或者在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前提下 , 向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 行付费旅游项目 ,是否未经旅游者同意 ,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向旅游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是否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 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 十四)是否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 、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 (十五)是否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十六)是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 (十七)是否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是否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是否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十八)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是否接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委托; (十九)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时,是否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是否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二十)是否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是否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二十一)是否按期报告与导游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况,是否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 (二十二)是否妥善保存两年内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是否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二十三)是否根据国家发布的风险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是否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二十四)组织出境旅游 ,是否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是否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相关信息; (二十五)对可能危及出境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是否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二十六)组织境外旅游 ,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是否予以制止; (二十七)边境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出发前是否如实填报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有关信息,是否安排旅游者超出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载明的区域范围、停留期限开展活动,是否安排旅游者到国家禁止前往和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游; (二十八)旅行社服务网点是否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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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规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8月2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令第4号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 、协调、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 一)发现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是否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 、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 二)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核验 、登记义务; ( 三)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报告; ( 四)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 、交易信息保存义务; ( 五)是否未取得质量标准 、信用等级而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 ( 六)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 ,是否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 ( 七)是否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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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导游的行政检查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 、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 、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 、 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经考试合格的, 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规章】《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2017年11月1日第44号令发布,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三条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 、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规章】《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1号公布,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妥善处理导游等级考核相关投诉和举报。 |
(一)是否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在导游等级考核中,是否存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替考作弊、不遵守考场纪律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导游证; (四)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五)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 、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六)是否按期报告与旅行社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况,是否依法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是否依法更换导游身份标识; (七)是否私自承揽业务; (八)是否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是否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是否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九)进行导游活动时,是否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是否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 (十)进行导游活动时,是否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 (十一)在执业过程中,是否获取购物场所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十二)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或者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 ,是否立即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十三)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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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领队的行政检查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规章】《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
(一)是否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领队活动; (二)是否私自承揽业务; (三)是否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是否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是否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是否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五)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是否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六)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 、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是否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予以制止; (七)是否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是否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 、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八)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是否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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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行政检查(剧本杀、密室逃脱、电竞酒店)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一)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对未设置适龄提示、使用的剧本未标明适龄范围、剧本娱乐活动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监督管理。 (三)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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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旅游安全的行政检查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法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公布,2016年 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管理。 |
对旅游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 |
| 20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政检查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法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5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发布,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接收、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
1.是否具备申请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所需条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五条) 2.是否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是否涂改或转让,是否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位、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的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外国电视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八条) 3.改变《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是否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注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八条) 4.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是否在本单位业务工作之外使用,是否录制音像资料,是否将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在国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录像放映点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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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第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单位、个人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电子查验,防范、发现和打击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
1.是否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2.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是否在本单位的内部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是否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是否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 3.《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是否涂改或者转让。(《〈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是否违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5.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是否履行生产备案、设备信息上传等程序。(《〈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6.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是否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向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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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发布,2015年8月28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3号令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
1.是否具备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所需的条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2.是否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是否涂改或转让。(《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 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融资行为、变更办公场所等,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5.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6.是否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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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全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服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
1.是否具备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所需条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五条) (1)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 (3)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4)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拟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者、业务类别、服务区等重要事项,是否在变更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八条) 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提供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产品是否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安装施工及维修所涉及产品是否取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是否开通维修服务电话,制定服务标准和流程,及时向用户提供全面的咨询和便捷的服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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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发布,2025年6月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5号修订)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
1.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是否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2.制作经营是否载有禁止内容的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3.是否发行、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机构制作、发行的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4.是否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是否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是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6.是否在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等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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