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履职评价指南》的通知
索 引 号 | kzlskekzz/2025-0021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教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17 17:51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
来 源 | 克州教育局 |
各地、州、市教育局、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公安局、司法局,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师市教育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公安局、司法局,兵地融合发展草湖项目区公共服务局:
为切实发挥好法治副校长作用,根据《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52号),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履职评价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中小学校聘任的法治副校长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中小学校要依据履职评价指南,按学年对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作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等次的客观评价,于每年7月统一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反馈派出单位。评价结果将作为派出单位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和教育部门继续聘任的重要参考。各地应当建立法治副校长联络员机制,保障法治副校长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统筹推进本地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
本通知适用于全区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的履职评价,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学校从其他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的,以及幼儿园聘任法治副园长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自治区、兵团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宣传教育处刘运琦0991—7679063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基层基础支队韩睿0991—5586120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宣教处古丽巴合提·卡里木0991-5987958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履职评价指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