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治州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的通知
索 引 号 | kzlskekzz/2024-00574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4-10-25 12:55 | 发布日期 | 2024-10-28 13:01 |
文 号 | 〔〕克安〔2024〕1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应急管理局 |
各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推进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党厅字〔2024〕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经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调整自治州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的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推进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党厅字〔2024〕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消除安全监管盲区,有效防范化解矿山安全风险,现制订调整自治州矿山日常监管主体方案如下。
一、优化调整矿山日常监管主体
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正常生产建设的中央驻州企业所属矿山、灾害严重煤矿和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日常安全监管由州级直接负责;县(市)负责本辖区内除纳入州级直接日常安全监管范畴外的所有矿山企业(含保留矿权煤矿、停产停建超过6个月的采深超800米或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砂石料开采、地质勘探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
二、强化党委政府属地领导责任
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发展和安全,要严格落实矿山安全领导责任,严格源头管控,把矿山安全纳入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等专项规划;要建立并落实包含矿山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要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矿山重点县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研判矿山安全风险,组织开展矿山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推动解决矿山专业监管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重大问题;每半年检查指导一次矿山安全工作;要制定并落实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包保领导要深入矿山开展服务指导(详见自治州日常安全监管矿山清单)。
三、强化部门矿山安全监管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明责知责、履责尽责,落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加强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等工作,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矿山安全属地责任落实情况;发改部门要依法办理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监督指导电力企业保障矿山可靠供电,核准煤矿建设项目时要征求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意见;自然资源部门要科学设置矿业权,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要依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等行为;住建部门要加强矿山建设项目中需单独办理施工许可的地面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矿山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信、水利、林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矿山有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联合执法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点问题,严防漏管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