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领导包保责任制》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4-01285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4-05-02 16:45 | 发布日期 | 2024-05-03 16:53 |
文 号 | 克安〔2024〕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应急管理局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各矿山企业:
现将《自治州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领导包保责任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领导包保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州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安〔2023〕6号)部署要求,为严格落实州、县(市)政府领导联系包保责任,全面加强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包保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范围
全州所有正常生产、建设和停产、停建的非煤地下矿山(含坑探工程)和尾矿库。
二、分级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州、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应统筹推进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包保工作,明确每处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包保责任人。自治州人民政府相关领导负责对自治州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进行安全生产联系包保;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负责对辖区内除纳入州级日常安全监管范畴外的所有非煤地下矿山(含坑探工程)和尾矿库进行安全生产联系包保。
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包保责任
(一)州、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
1.对辖区内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负总责,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上级党委、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及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排的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2.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定期组织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专家技术会诊,监督落实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督促负有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定期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会商研判,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监督推动落实;
4.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自治区非煤地下矿山重点县<阿克陶县>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推动解决专业安全监管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矿业安全发展、矿山智能化建设等重大问题;
5.督促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政府联系包保责任人落实包保责任,定期组织对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政府联系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实行监督考核;
6.每半年至少抽查现场指导1次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地下矿山原则上应下井检查);
7.完善应急管理和协调机制,组织建立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重大安全风险和应急救援政企联动“叫应”机制,加强应急联动,优化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布局建设。
(二)州、县级政府包保责任人职责
1.监督指导联系包保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上级党委、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及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排的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2.及时了解和掌握联系包保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生产、建设、停产(建)情况,跟进重大风险管控、重大隐患整改等工作信息;
3.每半年至少带队调研检查一次联系包保的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非煤地下矿山应下井检查),提出工作要求,对联系包保企业安全发展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并推动落实;
4.督促联系包保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5.督促联系包保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进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6.督促、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指导企业消除事故隐患,严肃查处手续不全组织生产建设、超能力组织生产、私挖滥采、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行为;
7.督促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强化应急保障,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及时启动本辖区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妥善处置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突发事件。
(三)相关监管部门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上级党委、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及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排的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2.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自治州矿山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有关责任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
3.明确每处日常监管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等级,健全完善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会商研判,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4.推动矿山、尾矿库企业构建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压紧压实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和隐患自查自改责任,动态跟踪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必要时可驻矿盯守整改;
5.根据政府主要领导及包保责任人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监管检查、安全执法,确保上级监管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6.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妥善处置非煤地下矿山突发事件。
四、加强信息公告工作
各县(市)要认真做好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基本信息公告工作,每年在本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告,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工作岗位调整的应及时变更,防止挂空和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请各县(市)于5月30日前在相应网站,公告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公告清单。
附件:自治州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公告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