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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报废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3-01812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名        称 关于印发《自治州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报废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6-01 10:37 发布日期 2023-06-02 10:39
文        号 克安发电〔〕〔2023〕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应急管理局 发布机构 克州应急管理局

各县(市)安委会,自治州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按照自治区、自治州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报废机动车管理要求,自治州安委会制定《自治州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报废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报废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报废机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因报废机动车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报废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安排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自治区报废机动车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严禁报废机动车流入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用报废机动车零件非法拼装等违法行为,全力消除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报废机动车风险隐患,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报废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高俊青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董子珍州公安局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徐春艳州道路交通综合执法局党支部书记

成  员:陈志松州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荣科明州商务局副局长

        马黾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级高级主办

        莫合塔尔·依马木州工信局副局长

        敖昕州住建局副局长

        刘晓翔州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曾智勇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阿不都热合曼·阿不都卡德尔州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应急管理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专项整治行动对象及范围

专项整治对象为报废机动车(不含工程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整治范围为全区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场所。

四、专项整治内容

(一)查处达到报废标准仍参与生产经营的报废机动车。

(二)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上路行驶,特别是利用报废机动车载客、载货营运行为。

(三)查处将报废机动车倒买倒卖、转让或赠予非正规报废拆解企业和个人,擅自出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查处未取得报废机动车拆解回收资质擅自拆解回收报废机动车的企业和个人。

五、专项整治工作职责分工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报废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结合自治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细化专项整治内容,因地制宜明确整治标准、程序、措施,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严格按照不漏“一车一处”的要求,全覆盖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机动车排查整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未达到报废标准但未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注销登记,牵头对机动车是否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对驾驶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收缴车辆,收缴车辆交由当地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强制报废拆解。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管理,严禁报废机动车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对达到报废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督促运输企业及时办理报废,并对已在公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道路运输车辆注销《道路运输证》。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严厉打击承修报废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负责客运站点、修理厂,客货运、危险品运输企业,职责范围内公路施工工地报废机动车排查治理。

商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报废车拆解回收公司报废机动车排查治理;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园区企业、卫星工厂报废机动车排查治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工地报废机动车排查治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报废机动车排查治理;职责范围内停车场报废机动车排查治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场所的机动车来源及交易情况的核查比对工作,对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机动车来源不明、违法交易等情况进行处罚。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矿山和管辖范围内的工贸企业场(厂)区报废机动车排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将报废机动车全过程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纳入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安全生产督导检查重要内容。

农机部门负责做好农用车辆的清理整治工作。严格控制农用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作业;对农用车辆进行认真清理,已到强制报废期限的要实行强制报废

宣传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报废汽车专项整治中的媒体新闻宣传工作。

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场所报废机动车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报废机动车登记造册,对无法确认机动车性质的,移交公安交警部门牵头核查认定,商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核查认定工作。

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23日——6月10日)

各县(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专项整治方案,结合自治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细化专项整治内容,全面动员部署,一体推动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各行业部门结合职责任务,细化治理目标和任务,明确整治重点和要求,扎实开展生产经营场所报废机动车专项整治。

(二)企业自查阶段(2023年6月11日—6月20日)

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排查各自生产经营单位场所的机动车,“一车一档”建立档案,如实记录车辆所有人、车辆来源、交易情况、停放地点、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车辆号牌号码、车辆出厂日期、车辆购买日期、车辆完税信息、车辆购买保险信息、车辆安全状况、报废机动车核查认定情况、处置情况等信息,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及时做好集中封存管理,主动交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报废。各县(市)各部门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机动车自查的监督指导,全面摸清底数,建立清单台账。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6月20日——10月30日)

各县(市)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排查摸底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机动车情况,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机动车台账,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报废拆解报废机动车。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用报废车零件非法拼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严禁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擅自改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治区将结合综合检查,适时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场所报废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11月1日—10日)

各县(市)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报废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查找不足,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进一步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报废机动车监管的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市)、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权限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类行政执法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治理工作机制,树立“一盘棋”思想,既要各答各题,又要同题共答,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扎实效果。

(二)规范执法行为。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细化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异议申诉机制,制定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防止执法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各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多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专项整治情况,加强政策法规解读,不断提升宣传效果。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各部门做好专项整治的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工作,落实专门人员负责信息工作。在6月8日前上报本县(市)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和专项整治方案的基础上,每月28日前向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主要问题和下步措施等相关情况﹔于11月3日前将本县(市)、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至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依马木·买买提联系电话:0908-422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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