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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州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3-01716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名        称 关于印发《克州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5-18 17:10 发布日期 2023-05-19 16:46
文        号 〔〕号
发文单位 克州应急管理局 发布机构 克州应急管理局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克州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克州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州委、州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大力推动全州工贸行业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新应急办〔2023〕16号),结合《自治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研究制定了《克州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定于2023年5月中旬起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安委会七十条细化措施,进一步突出工贸重点行业领域,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企业自查与部门检查相结合,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做到立即发现、立即整改,坚决不留盲区死角,推动提升企业自查自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积极性、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主动性,推动提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聚焦重大事故隐患严格规范精准执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扎实的工作推动全州工贸行业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为自治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扎实开展专项行动,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晓翔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副组长:木合塔尔·艾买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蒋德军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成  员:依马木·买买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四级主任科员

        斯拉木江·阿不都热依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一级科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州专项行动工作;定期调度各地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监督各地专项行动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负责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协调落实、整治情况调度统计与报送等。

三、重点整治内容

根据自治州安委会《自治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克安〔2023〕4号)要求,严格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明确的6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并结合《2023年自治区工贸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应急办〔2023〕15号,以下简称《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方案》)要求,全面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突出做好冶金、有色、建材、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以及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重点事项的排查整治。

(一)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未亲自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未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每月开展1次以上检查的;

2.未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未组织制定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聘请行业领域专家参与隐患排查和整改的;

3.未组织开展动火等危险作业排查整治,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的;

4.未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检查的;

5.未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二)冶金企业整治内容

重点针对冶金企业涉及煤气的重大事故隐患开展排查整治。

1.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2.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3.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4.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三)有色企业整治内容

重点针对熔融金属影响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3.熔融金属冶炼、熔炼、保温、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铸造环节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4.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5.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四)建材企业整治内容

重点针对水泥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1.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2.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4.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5.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五)粉尘涉爆企业整治内容

重点针对涉粉作业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开展排查整治,各县(市)可结合实际扩展到涉粉作业10人以下粉尘涉爆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2.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3.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4.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5.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六)有限空间作业整治内容

重点针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开展排查整治。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四、阶段划分

按照《自治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全州工贸安全监管工作实际,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中旬)。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印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重点检查内容、阶段划分和工作要求,安排部署专项行动。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细化专项行动内容,做好安排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指导(5月下旬至7月底)。

企业要认真对照本行业领域《判定标准》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整治重点事项全面开展自查自改,整改落实情况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各县(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开展帮扶指导。

(三)部门精准执法和重点抽查(8月初至9月底)。各县(市)应急管理局要严格对照《判定标准》,结合《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方案》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主动自查自改的,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一案双查”,依法严肃处罚;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将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指导,对各地开展精准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检查,推动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交叉互检和重点抽查(10月初至11月上旬)。自治区将根据各地企业数量、规模等实际情况,制定交叉互检细则和评分规则,统筹组织各地(州、市)应急管理局分片区开展异地交叉检查,对发现仍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由受检地区负责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五)总结提高(11月上旬至12月底)。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和企业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把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应急管理局要结合本辖区工贸行业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并细化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强化责任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推动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台账清单。各县(市)应急管理局督促辖区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扎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好自查自改台账清单,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无死角、全覆盖。

(三)加强服务指导。各县(市)应急管理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专家靠前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发现和解决专项行动所遇到的棘手难点问题,切实做到对重点行业领域全覆盖,不漏一企、不漏一项,通过服务指导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市)应急管理局要对照《判定标准》,结合《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方案》,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聚焦重点整治内容,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坚持杜绝执法检查中宽松软虚的问题,对非法、违法生产的企业,要坚决按照相关法律和“打非治违”的要求落实相应执法措施。

(五)广泛宣传警示。各县(市)应急管理局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结合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对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运用好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执法案例及时曝光,强化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

请各县(市)应急管理局于5月29日前将工作实施方案及联络人名单报送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企业基础台账清单(见附件1)于6月2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清单(见附件2)从7月份开始,于每月20日之前报送。

联系人:斯拉木江·阿不都热依木,0908-4230460(传真)

附  件:1.企业基础台账清单

        2.专项行动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清单

附件1

企业基础台账清单

冶金有色企业

序号

地(州、市)

县(市、区)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员工

总数(人)

产能

主要装备

冶炼系统

浇铸系统

金属类别

(万吨/年)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座)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座)

注:1.金属类别按照主工艺流程产生的主要产品填写,如铜冶炼企业同时副产金银等贵金属则不必单列若一个企业涉及多种有色金属生产的,请分别填报相关金属类及产量,如同时生产铅和锌,则分别填报铅和锌的产量。

2.主要装备填写主生产工艺涉及高温熔体环节的装备,如艾萨炉、奥斯麦特炉等渣处理系统等附属工艺和设备不纳入统计湿法冶炼环节工艺装备不纳入本次统计范围。

水泥企业

序号

地(州、市)

县(市、区)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员工

总数(人)

总产能(万吨/年)

主要装备和设施

熟料生产线

水泥粉磨生产线

回转窑

生料磨

水泥磨

生产线(条)

产能(吨/日)

生产线(条)

总产能(万吨/年)

规格

型号

数量(座)

规格

型号

数量(座)

规格

型号

数量(座)

粉尘涉爆企业

序号

地(州、市)

县(市、区)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行业

粉尘种类

涉粉作业人数

干式集中除尘系统(套)

湿式集中除尘系统(套)

抛丸/喷砂机

(台)

抛光/打磨一体机(台)

静电喷涂设备(套)

注:1.所属行业:填写金属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纺织品加工、橡胶塑料制品加工、煤粉制备、烟草、其他。

2.粉尘种类:参考《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填写。

3.涉粉作业人数:可能受到粉尘爆炸波及的区域单班最多作业岗位数,主要区域包括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除尘管道通过的建构筑物。

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重点企业

序号

地(州、市)

县(市、区)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

行业

细分

行业类型

重点有限

空间类型

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

是否有污水

处理系统

有限空间作业是否外包

注:1.所属行业:填写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或商贸。

2.细分行业:填写蔬菜腌制、皮革加工、毛皮加工、羽毛(绒)加工、造纸、印染等细分行业类型。

3.重点有限空间类型:填写发酵池、纸浆池、污水处理池等容易导致中毒事故发生的有限空间。

4.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填写可能产生的有毒物质类型。

附件2

专项行动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清单

序号

地(州、市)

县(市、区)

企业名称

行业

领域

隐患内容

存在的重大隐患

重大隐患

判定依据

隐患来源(企业自查/抽查检查

计划完成整改时间

工作环节

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处罚企业金额

处罚主要负责人金额

其他执法措施

是否完成整改

注:1.行业领域:填写冶金、有色、建材、粉尘涉爆或者有限空间。

2.工作环节:填写指导服务、属地执法检查或者省级核查。

      3.其他执法措施:填写限期整改、停产整改或者取缔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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