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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KZ034-2021-000011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名        称 关于印发《自治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2-28 00:00 发布日期 2021-03-01 13:07
文        号 克安办〔2021〕6号 有  效  性 失效
发文单位 克州应急管理局 发布机构 克州应急管理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

现将《自治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要求遵照执行。



自治州安委会办公室      

2021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新安办发电〔20212号)要求结合《克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加强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坚守安全红线,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系统性、区域性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健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发展基础,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创造良好安全环境,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二、重点整治任务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安全准入

1.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许可准入情况。县(市)、各行业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开业条件,对已取得经营许可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检查清理,对不具备开业条件要求的、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要依法进行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开业条件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合格的,应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并督促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强化路面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车辆。(自治交通运输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2.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县(市)、各行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检路查和入企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无从业资格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严格按照《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督促辖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办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JT/T617-2018)相关要求,组织开展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业务调度人员和动态监控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作业的技能条件。(自治交通运输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部门落实)

3.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维护检测、使用、管理以及审验等制度落实情况。县(市)、各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取缔使用报废、擅自改裝、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不达标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以及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违法行为。(自治交通运输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4.全面检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审验情况。县(市)、各行业部门要组织核查危货运输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是否合法有效,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健全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及时进行车辆维护,按时接受检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罐式车辆的罐体应持有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检测机构名录中检测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和定期罐体年检合格报告。(自治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5.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县(市)、各行业部门要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依法进行停业整顿,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许可机构依法吊销相应的营运资质。(自治交通运输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6.严格执行有关备案管理规定。外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在疆内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备案的条件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许可条件进行;外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须持有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的机动车行驶证,须持有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道路运输证》,同时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各项要求,方可在疆内承运危险化学品,否则不予备案。(自治交通运输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落实)

(二)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輸安全保障水平

7.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排查工作。县(市)、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依规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自治交通运输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8.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技术应用。严格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门: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19)《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20300- 2018)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规范并统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监控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监管要求,利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加强对车辆运行状态监控,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自治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9.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自治交通运输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10.严格危险化学品托运、装载(充装)等环节安全管控。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并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确定危险化学品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化学品托运清单。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单制度,按规定填报、携带、保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要对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并检查确认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待国家新标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管理制度,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悬挂或粘帖安全标签,向运输单位和车辆驾驶人员提供有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自治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11.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监管。2021年1月31日前,组织完成一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及其车辆、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事故和违法违规记录摸排,依照法定职责分类落实惩戒措施,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照、资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要求,督促监控人员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同时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自治交通运输、公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12.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路检路查工作。依托高速公路站口、治超检测站,加强对途经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检查,从严查处危货车辆超载违法行为。督促危货运输企业严格填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将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有效结合,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对长期异地运输剧毒爆炸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予以重点监管。(自治交通运输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抓好落实)

13.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禁限行管控。组织对现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常规通行路线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隧道、桥梁、高速匝道、坡长坡陡、临水临崖山区路段以及穿越人员密集区、重点景区路段。做好有关路线标志牌、标线设立和维护工作,在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照指定位置时停放的引导工作。(自治公安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构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4.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畅通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协同共享渠道。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电子运单监管信息、道路运政管理信息。车辆动态监控信息、罐体检验信息。车辆违章信息。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装载货物信息等数据全区“一张网”数据有机融合。依法加强托运、充装、运输车辆及容器检验、道路运行全链条安全管理。各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自治交通运输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急救援工作

15.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处置协同机制。自治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局克州消防救援队要建立应急救援处置协同机制,充分整合各种应急资源,综合协调、分工协作,实现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切实提高应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此类事故,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互助协议。(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16.严格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探索建立各相关部门检查执法情况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车辆、从业人员等资质挂钩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规定,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企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全面实行行业禁入、职业禁入;对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违规出具车辆检验报告、不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违法生产运输车辆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单位)和机构按相关规定依法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自治交通运输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时间为2021年1-6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县(市)、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和任务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要按照方案要求,全面评估安全风险,全面排查整治隐患,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安全风险台账、隐患台账、整改台账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台账等基本台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惩处到位。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3月至5月)。持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打击态势,对前期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违法行为不反弹、隐患彻底整改到位。针对难点问题和重点任务,通过现场推进、专项攻坚等措施全力推进,逐一破解。

(三)完善巩固阶段(2021年6月)。在前期集中整治和攻坚的基础上,总结整治经验做法,举一反三,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监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长效机制。各(市)、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集中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自治安委会办公室。

四、组织开展整治专项行动

各相关牵头单位,要按照专项行动相关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并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于2021年315日前上报自治安委会办公室。

(一)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自治交通运输厅组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重点对现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许可情况、运输车辆证件配发情况。从业人员资质核发情况进行排查整治,对不符合许国家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程序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秩序治理专项行动。自治公安组织各级公安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秩序治理专项行动,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路面执法检查,对核发的相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许可证或者文件进行全面核查整治。特别是强化重点时段、重点路段交通秩序治理,督促相关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严格按照批准路线、时间行驶。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限制通行的情形,公安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并向社会公布,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合理的绕行路线,同时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罐区、库区、装卸作业环节整治专项行动。自治应急管理组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罐区、库区、装卸作业环节整治专项行动。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严格核查入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辆、人员资质,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和装载标准装卸危险化学品。督促企业落实装卸作业安全措施,持续推进实施万向节充装系统、储罐高低液位报警与进出料连锁改造等,加强对“一书一签”的审查,确保“一书一签"规范有效,督促相关企业强化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环节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自治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成及工作职责的通知》(克安委字〔20205号)精神,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各相关专业委员会要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市)、各行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统一的组织领导机构,统筹安排好相关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县(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整治时间节点,确保专项整治相关措施“到人、管用、有效

(三)强化监督考核。自治安委会办公室将本方案中的重点工作纳入年度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考核,推动集中整治工作落到实处。自治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委员会适时协调组织自治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治理调研、督导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各行业监管部门于2021年7月1日前报送集中整治总体工作情况总结,梳理总结经验成果、补齐短板弱项,巩固提升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整治效果。

联系人:蒋德军   联系电话:4230460(带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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