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信息公开 > 克州商务局 > 文件
  3. >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商招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3-03512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关于公开征求《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商招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23-11-08 11:18 发布日期 2023-11-09 11:10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商务局 发布机构 克州商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力度,解放思想,拓宽思路,创新招商引资渠道,建立市场化招商体系和社会化引资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新格局,促进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州领导要求,结合自治州有关实际,克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商招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时间为即日起30日内。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克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电话:0908-76266130908-4223196(传真)

电子邮箱:1844421509@qq.com

联系地址:新疆阿图什市帕米尔路西3(克州商务局招商科

邮政编码:845350

附件1《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商招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商招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克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克州商务局)      

2023118日      


附件1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商招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创新招商引资渠道,建立市场化招商体系和社会化引资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新格局,促进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商招商是指由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委托方)克州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简称招商顾问)之间依法签订委托招商协议,招商顾问按照协议约定代理委托方对委托项目进行招商引资,或者帮助引进外来项目和投资的行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方须为新疆之外投资者)

条  以商招商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符合环保、安全、节能等法律法规,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在3000万元以上)或年产生税收实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视为以商招商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条  以商招商坚持的原则一是坚持资源优势原则。立足于情和资源禀赋,高质量谋划项目,建链延链补链强链招商引资。二是坚持高质量原则。重点引进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拉动能力强、成长动力足的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项目,严禁引进项目。三是坚持优化结构原则。引进项目要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逐步改变低层次、低效能、低效益的产业格局,向高端化、智能化、效益化迈进。四是坚持绿色发展原则。围绕双碳目标,聚焦壮大清洁能源产业链,抢占新兴能源未来发展制高点,大力引进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绿色优质项目。五是坚持契约合作的原则。委托方和招商顾问依法签订委托招商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通力协作配合,依规兑现服务费。

第二章  协议委托招商

条  以商招商以协议委托招商的形式进行,由州人民政府聘请招商顾问并签订委托招商协议招商顾问依据委托招商协议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顾问包括商会、协会、企业联合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金融机构、商务咨询机构等具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具有社会影响力、行业号召力的专业人士和机构(包括三类”500强、上市公司等知名企业,行业协会,投资咨询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本地龙头企业,高校院所等)负责人及高管,职业经理人,智库专家等。委托方与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或组织签约建立招商引资工作站,与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签约聘为招商顾问。招商引资工作站和招商顾问签约期限均为1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确定是否续约。

招商顾问的选择条件一是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响应委、府号召,支持克州经济社会发展,自觉承担社会责三是在相关领域和行业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内外客商资源四是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所属企(机构)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环保问题和诚信问题;五是未受到刑事处罚。

条  招商顾问的聘任程序

1.推荐。各县市组织填报《克州招商顾问拟推荐对象初审表》,对推荐上报的名单,按管理权限征求公安、人社、税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单位意见。其中,持有外国国籍的境外人士还须征求外事侨务等部门意见。

2.审核。商务局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地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把关,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共同会商研究,形成初步建议名单。

3.公示。由商务局将建议名单呈州人民政府审议,研究通过后进行公示。

4.聘请。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聘书。

第八条  协议需明确的主要内容

1.委托方招商顾问的名称或者姓名

2.委托内容

3.委托方与招商顾问的职责和义务

4.委托委托招商顾问开展的专项活动产生费用约定

5.服务费支付比例及方式

6.协议解除及争议解决。

第三章  招商顾问主要工作职责

条  招商引资工作站职责

1.积极在包括并不限于招商顾问所在地及周边开展招商推介洽谈活动。

2.积极介绍客商资源、商会人脉,包括政府部门、商协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在克州的考察调研、招商推介、走访交流等活动。

3.利用各种时机和平台广泛宣传克州优势产业,推介克州重点项目。

4.在包括并不限于招商顾问所在地及周边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招商合作、引资发展活动,协助安排、组织落实活动的各项筹备工作。

5.应邀组织有实力、并有合作意向的投资企业参加亚博会”“商博会喀交会”“丝博会等节会活动。

6.积极介绍投资客商到克州考察项目,重点要介绍推荐世界500国内企业、中国500强、行业500强和上市企业。

第十条  招商顾问职责

1.大力宣传推介。宣传推介克州重点产业、投资环境及招商政策。邀请境内外投资机构、知名企业等到克州参观、考察、交流

2.做好双招双引工作。积极引荐、提供符合克州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高层次人才及急需紧缺人才和先进技术,为引进产业链和创新链上下游企业、机构牵线搭桥,协助开展上门招商,推动项目考察洽谈、签约落户

3.协办招商活动。围绕走出去”“请进来协助克州策划实施各类专题招商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各类招商活动

4.提供决策参考。积极对克州高质量发展和招商引资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5.开展双方议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奖励政策和兑现时限

第十一条  招商顾问的待遇

1.作为重要嘉宾出席克州相关招商引资活动和州政府定期召集的专题会议,听取克州最新发展情况介绍,提出意见建议。

2.在本地媒体上对招商顾问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3.定期获得克州投资环境评估报告、重点产业招商地图、重点产业规划、招商项目、政策汇编和招商活动等信息。

4.以特邀嘉宾身份参加克州重大节庆活动。

5.引荐重大项目,且为项目落地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州人民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十二条  服务费用比例及支付方式

1.建立项目首报制,招商顾问收集的项目线索需及时报送克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奖励兑现的认定依据

2.招商顾问引荐的产业项目对成功介绍引进固定资产在1亿元10亿元(含)重点鼓励产业项目的(不含各级政府投资、政府债券等),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万分之四)予以奖励

3.招商顾问引荐的产业项目对成功介绍引进固定资产在11亿元以上50亿元(含)重点鼓励产业项目的(不含各级政府投资、政府债券等),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万分之五)予以奖励

4.招商顾问引荐的产业项目对成功介绍引进固定资产51亿元以上100亿元(含)人民币(不含各级政府投资、政府债券等)。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万分之六)给予奖励,上限金额600万元

5.当年建成并投产的项目在当年投产时给予一次性兑现服务费(含税);分期建成投产的项目,按照当年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和,于每年12月份进行结算(具体以州统计局、自治区商务厅最终审核通过后的数据为主),支付时乙方出具有效发票,采取公对公形式支付。

第十条  其他奖励措施

1.土地优惠政策

对以商招商落地企业,各县(市)、口岸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为企业提供国有办公场所免费使用或降低租金、降低临时用地租金的优惠。土地出让金可由各县(市)、口岸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公用部分。积极破解土地要素制约,加大以商招商企业用地供应保障,加快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2.水费优惠政策

对以商招商落地企业,各县(市)、口岸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为企业提供水费先用后补优惠。

3.厂房优惠政策

对以商招商落地企业,各县(市)、口岸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为企业提供现有厂房租金或新建厂房补贴优惠。

第十条  委托引进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贡献大、带动性强的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奖励及标准。

第十条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顾问,如由多个招商顾问共同引进的,视为一个引进团队,奖励由引进团队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条  申请委托项目奖励的项目投资方须在克州区域内真实开展业务(招商引资项目及区外到位资金的认定依据新商发【20235号文件执行。县(市)、口岸园区全力跟随企业需求,全要素保障项目实施,落地项目由属地财政部门兑现奖励金

第十条  签约引进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统计局出具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证明,由克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奖励政策提出奖励资金意见,提交自治州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后,县(市)财政局直接核拨给受奖励的招商顾问

第十条  承办或协办克州招商推介洽谈活动,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双方签订协议约定。

十九条  如不是招商顾问引进本办法认定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程序,首先聘请该项目引进人员为招商顾问,并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再予以奖励。

章  协议解除及争议解决

二十条  招商顾问应在委托招商协议规定的事项、时间和范围内从事招商活动。超越权限或时效终止后的行为,均视为无效,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招商顾问在开展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奖励及扶持资金,不得以克州党委、政府及其县(市)、州直部门单位名义开展项目融资、募捐、非法集资等活动,不得开展其违法违纪违规活动。若招商顾问及其工作人员擅自以招商引资工作站或招商顾问的名义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业务或者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招商顾问完全承担。招商顾问在聘任期间,不得以招商顾问的名义从事一切与招商顾问工作职责所规定不相符的其他活动。如有违反,将收回奖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否则,因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包括一切损失和纠纷均由招商顾问承担。对克州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终止聘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委托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并取消招商顾问建站资格或收回聘书,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此外,委托方因招商顾问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应当由招商顾问承担。

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签订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协议本身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克州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二十条  州人民政府指定州商务局为招商顾问服务机构,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州商务局建立招商顾问服务管理工作台账,由服务专员定期沟通联系,对招商顾问提供的项目信息进行登记造册,确定县市、口岸为承接单位,加强项目跟踪服务。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克州人民政府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招商顾问以商招商协议书














受托人:

签署


委托招商引资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

受托方(乙方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受托方引荐企业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简称新疆克州投资兴业,双方本着友好合作、资源共享、互惠双赢的原则,就委托招商顾问以商招商事宜订立本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招商引资宗旨

双方围绕新疆克州13园区规划,立足三大布局、七大板块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按照市场原则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新格局,促进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原则

2.1坚持资源优势原则。立足于情和资源禀赋,高质量谋划项目,建链延链补链强链招商引资。

2.2坚持高质量原则。重点引进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拉动能力强、成长动力足的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项目,严禁引进项目。

2.3坚持优化结构原则。引进项目要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逐步改变低层次、低效能、低效益的产业格局,向高端化、智能化、效益化迈进。

2.4坚持绿色发展原则。围绕双碳目标,聚焦壮大清洁能源产业链,抢占新兴能源未来发展制高点,大力引进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绿色优质项目。

2.5坚持契约合作的原则。委托方和受托方依法签订委托招商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通力协作配合,依规兑现服务费。

第三条  委托内容

乙方甲方委托对外推介新疆克州,并主要就符合新疆克州产业发展规划的新能源、新材料、新加工制造、新业态和口岸经济、城市建设四大行动、农业产业四个百万工程、文化旅游和现代服务业等项目进行招商活动。

条  目标任务

委托对象精准对接目标客商,协议期内积极联系甲方开展线上线下推介会策划、组织客商考察等方式,推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

条  委托期限

日起至日止

条  委托服务费

6.1受托方引荐的产业项目对成功介绍引进固定资产在1亿元10亿元(含)重点鼓励产业项目的(不含各级政府投资、政府债券等),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万分之四)予以奖励

6.2受托方引荐的产业项目对成功介绍引进固定资产在11亿元以上50亿元(含)重点鼓励产业项目的(不含各级政府投资、政府债券等),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万分之五)予以奖励

6.3受托方引荐的产业项目对成功介绍引进固定资产51亿元以上100亿元(含)人民币(不含各级政府投资、政府债券等)。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万分之六)给予奖励,上限金额600万元

当年建成并投产的项目在当年投产时给予一次性兑现服务费(含税);分期建成投产的项目,按照年度投入固定资产总和,于每年12月份进行结算(具体以州统计局数据为主),支付时乙方出具有效发票,采取公对公形式支付。

6.4介绍引进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州统计局出具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证明,由克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奖励政策提出奖励资金意见,提交自治州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后,县(市)财政局直接核拨给受奖励的招商顾问。

6.5除上述委托服务费外,甲方不需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其他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垫付的费用、场地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向乙方提供新疆克州所有招商资料和政策及乙方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遇政策调整,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

7.2甲方负责为乙方引荐入驻的项目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产业优惠政策等服务,积极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7.3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委托招商无关或者超出委托内容和权限的活动,不得损害甲方权益。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应保守甲方的招商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7.4乙方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新疆克州的产业发展规划。

7.5乙方积极协助配合甲方做好在乙方当地举办的专场推介会。作为甲方招商推行方,乙方应在商会招商推广平台相关网络上宣传推荐新疆克州

条  违约责任

8.1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如因乙方交付的委托事务成果不真实或因与交付成果有关的一切原因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以及乙方进行与委托招商无关、超出委托权限等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

8.2乙方应遵守招商委托书的各项规定,在委托授权事项范围内从事招商活动,如乙方无权或者超越委托范围招商,造成不良影响和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终止委托,所有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8.3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经甲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并退还相应工作经费。

8.4如乙方弄虚作假套取甲方委托招商服务费用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若甲方已支付费用的,并应退还全部费用承担利息。

8.5招商顾问应在委托招商协议规定的事项、时间和范围内从事招商活动。超越权限或时效终止后的行为,均视为无效,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招商顾问在开展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奖励及扶持资金,不得以克州党委、政府及其县(市)、州直部门单位名义开展项目融资、募捐、非法集资等活动,不得开展其违法违纪违规活动。若招商顾问及其工作人员擅自以招商引资工作站或招商顾问的名义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业务或者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招商顾问完全承担。招商顾问在聘任期间,不得以招商顾问的名义从事一切与招商顾问工作职责所规定不相符的其他活动。否则,因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包括一切损失和纠纷均由招商顾问承担。对甲方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终止聘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委托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并取消招商顾问建站资格或收回聘书,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此外,委托方因招商顾问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应当由招商顾问承担。

条  保密条款

9.1甲、乙双方对于上述合作模式、包括所有相关文件材料都具有保密义务,未经双方书面许可,不得向本协议书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透露。

9.2未经本协议另一方事前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所提供或其依据本协议所获悉或发展制作的任何非公开文件、资料或信息提供于第三人,但经法院要求或依有关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规定或要求所作出的披露或由任何一方合法由没有保密义务之第三人所取得之文件或资料除外。

条  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  附则

11.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参照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商招商奖励办法和协商补充协议解决。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商招商奖励办法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2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11.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

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克州商务局

地址:

联系电话:  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

联系电话:  真:

年 月 日 签订

附件2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商招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力度,促进全经济高质量发展克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克州商务局)起草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商招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创新招商引资渠道,建立市场化招商体系和社会化引资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新格局,促进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一是主要依据。根据新商发【20235号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报表的通知》,结合自治州实际,起草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商招商奖励办法》

二是征求意见建议。20231010日,克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征求州四套班子领导、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相关单位意见,收集意见建议17条,结合实际进行了修改。

三是进行公平竞争审查。20231030日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该办法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条款及情形。

四是进行合法性审查。2023111日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新疆新建保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了《法律审查意见书》,经审查该办法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起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协议委托招商,第三章招商顾问主要工作职责,第四章奖励政策和兑现时限,第五章协议解除及争议解决,第六章附则附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招商顾问以商招商协议书》。

        

克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克州商务局)         

2023118日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