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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2-0272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2-09-15 12:45
名        称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文        号 〔〕号
来        源 克州住建局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单位,2021年4月-10月期间认真履行了调研、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听证、论证工作,不断修改完善《条例草案》。2022年8月24日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颁布《条例》,自2022年10日1日起施行。现对《条例》解读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供热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是重要的民生事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多种经济成分逐渐参与到城市供热行业的生产、供应和销售中,加强统一监督和管理,制止供热违法行为,加强供热安全及维护热用户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而自治州供热工作还存在供热成为能耗大户,节能减排压力进一步加大;经营管理体制不顺,供热质量难以保障;供热设施建管脱节,遗留问题较多;供热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影响了自治州供热质量和安全,制约了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为自治州供热市场健康发展、绿色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二、《条例》制定依据

《条例》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2017)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条例》研判过程

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行政立法工作计划》后,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条例》起草单位,及时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认真履行调研、起草、论证工作,通过赴县市调研、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多渠道征求各部门(单位)意见建议、聘请自治区供热行业专家评审以及召开听证会等各环节工作的开展,经过11轮的修改,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自治州司法局也对《条例草案》起草、修订情况跟踪了解,帮助指导,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3次合法性审查。2021年11月5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进入人大审查、报批阶段后,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本着坚持地方立法“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原则,按照立法程序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调研、论证、修改。自治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分别于2022年3月30日、4月14日和6月16日三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2022年6月28日自治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2022年7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准予公布。

四、《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7章40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设施管理、供热管理、用热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总则

第一章共八条(第一条至第八条),分别明确和规范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坚持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环保供热、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供热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

(二)规划建设

第二章共六条(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分别对供热专项规划,政府投入,审批预留,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供热管道和供热工程等有关事项作了规定。

(三)设施管理

第三章共五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规定为“两个供热期”,维修、养护责任细化为四项,安全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标识及五项禁止行为,并规定了工程建设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施工程序。

(四)供热管理

第四章共九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供热企业的资质、职责与义务,明确了供热用热合同的制定与主要内容、三县一市供热期限、供热最低温度、室温不达标的处理、故障处理程序等。同时,针对供热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还规定了应急保障制度、综合应急演练等。

(五)用热管理

第五章共六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对供热价格、逾期违约金、热费收取标准、办停程序、供热救助资金以及热用户禁止行为作了细化规定。为明确供热价格,规定“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并规定了供热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举行听证会”。针对逾期违约金,规定“热用户逾期不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为了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夯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专条规定了“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救助资金,对优抚对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可以给予热费补助,具体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六)法律责任

第六章共四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分别对未按规定时间供热、热用户禁止行为等进行了细化,并明确了处罚主体、处罚依据、处罚方式;针对整个法律责任,制定了一条兜底条款,确保不与上位法相冲突。

(七)附则

第七章共两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明确了供热企业、热用户等用语的具体含义,规定了条例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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