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信息公开 > 克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
  3. > 正文

关于召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2-0278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名        称 关于召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22-09-20 11:35 发布日期 2022-09-21 17:18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住建局 发布机构 克州住建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防范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州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草案)》,为保障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建议权,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于2022年9月23日召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法听证会时间

2022年9月23日下午17:00(北京时间)

二、立法听证会地点

克州住建局(人防办)九楼会议室

三、听证事项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自治州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草案)》共计6章、34条,主要听证的内容参建单位的职责、施工组织管理、环境卫生防疫管理、法律责任等事项。

四、听证代表以及旁听人员的范围

州人大法工委、州政协、州司法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发改委、州自然资源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民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卫健委、州教育局、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乡村振兴局、州审计局、州消防支队、州交通局、州水利局、州农业局、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政资中心,州人大代表和州政协委员各1名,阿图什市建筑企业、监理企业。

五、其他有关事项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草案)》将同听证会公告一并发布在克州政府网,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对条例草案认真研究,提出好的意见建议,便于在条例草案中吸收采纳。

附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2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参建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施工组织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防疫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参建单位、个人从业行为,防范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施工现场定义】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施工场地。

第三条适用范围参与项目建设活动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管理范围自治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倡导意见鼓励施工现场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第二章参建单位的职责

第一节建设单位职责

第六条项目资金】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防治扬尘污染费。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履行勘察设计文件程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同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八条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科学合理划分标段,严禁盲目压缩工期和造价,不得迫使工程施工单位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

第九条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到场对主体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相关人员因特殊情况不到场,应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委托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条工程检测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合同,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不得篡改、伪造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节施工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工程承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十二条项目班子配备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配备项目班子进驻施工现场,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报建设单位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切实可行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通过审批,在施工过程中要贯彻落实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四条危大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办法、规程的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严格按照专家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五条质量、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活动,实施样板引路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制定科学的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闭合,要严格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依法向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隐患信息。

第十六条【消防管理】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第十七条【相关交底工作】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建议修改为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人员或者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节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职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勘察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对项目安全、质量承担勘察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对项目安全、质量承担设计责任。

(一)勘察单位加强勘察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好现场作业封闭围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勘察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

(三)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危大工程和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指导意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具有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四)设计单位加强与勘察单位的沟通协调,保障设计成果与勘察文件及施工现场的符合性。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为基坑和基坑支护工程提供有效的支护方案或措施建议。

(五)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对勘察、设计后期服务工作负责,做好施工图设计交底工作,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协助建设单位开展因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调查处置

第四节监理单位职责

第十九条监理班子配备】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并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应当对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在岗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第二十条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一)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有针对性的、科学合理的、切实可行的监理规划、危大工程专项监理细则、旁站监理方案等监理文件。强化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二)总监理工程师当在岗履职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验收;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特种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安全隐患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节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管责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巡查力度,依照有关规定、办法、规程和本条例,对施工现场办理施工许可证、勘察设计文件、监理大纲、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质量保障措施、关键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执法检查,突出抓好主体结构、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危大工程、施工用电、高空作业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监管。

第三章施工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机械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保障施工现场标准化、危大工程、消防管理、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治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结合场地特点和施工设施的规划布置,如进出道路、上人马道、上人电梯、材料堆放、塔吊、制作加工场地、施工用电、防尘降噪点、消防设施、工人宿舍、临时办公场所、卫生防疫设施、食堂)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二十三条人员管理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制定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设置实名制通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现场履职情况考核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由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实名制系统。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项目负责人到岗率达到80%以上,项目总监到岗率达到30%以上。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它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或撤离。

第二十四条安全、质量管理施工现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做好工程质量保障施工现场标准化、信息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安全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按照自治区建筑施工标准化工地建设的规定,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制定实施方案,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实施标准化工地和企业标准化建设。

凡是自治州范围内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自治区智慧工地建设标准》《自治区智慧工地建设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智慧工地建设,确保智慧工地“应建尽建、应接尽接”。

第二十六条【应急救援】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其他应急预案,结合相应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事故上报要求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环境卫生防疫管理

第二十七条降噪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第二十八条夜间施工许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自治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第二十九条扬尘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治理措施,常态化开展扬尘治理专项检查、整改和验收

第三十条卫生防疫管理】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卫生和防疫制度,落实各项卫生防疫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卫生消杀消毒工作。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告知书等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盲目压缩工期和造价,迫使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未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擅自减少检测项目和数量。

第三十二条其他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予以信用惩戒

(一)施工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将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进行再分包;未按要求配备项目班子,或经变更标前标后项目班子人员不一致,未落实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制度,未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未通过审批进行施工,造成重大事故的;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三十三条相关部门责任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承担责任的人员及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