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1矿2021年储量年度报告>核查意见》的批复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2-00912 | 主题分类 | 矿产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2-03-02 15:02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15:02 |
文 号 | 克自然资函〔2022〕3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自然资源局 |
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1矿: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的规定,克州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月17日组织有关专家对你单位编制提交的《新疆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1矿2021年储量年度报告》进行了核实审查,形成了核查意见。经审查,同意对该报告的核查意见,核查结果可以作为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的依据。你单位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每年提交《储量年度报告》。
2022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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