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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农机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索  引  号 KZ028-2020-000002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克州农机局 发布日期 2020-01-15 11:18
名        称 克州农机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文        号 〔〕号
来        源 克州农机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保《实施办法》在本单位内的实施,推进农机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不断提高农机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州委、州政府提供信息服务,结合州农机政务信息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坚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完善提高、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力的原则。

(二)农机政务信息是指反映农机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有关问题及可能影响政务决策的信息,是为党委、政府和上级农机部门提供重要工作情况,制定农机政策、决策和指导工作具有时效性、动态性、综合性、政策性、权威性等特征的信息。

(三)单位任何个人和科室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四)农机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农机化目标和任务,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局党组和州委、州政府、自治区农机管理处报送有关农机化工作进展和重要活动的信息,是局机关各科室的工作任务之一,是确保州委、州政府和自治区农机管理处统揽全局、科学决策、指导工作的需要,必须认真履职,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五)农机政务信息审核签发制度。信息报送应坚持领导审核制度,确保信息内容(数据)准确无误。县市农机部门报送的信息,应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局机关各科室(单位)报送的信息,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局办报送上级部门的信息,由分管领导签发;上报紧急、重大农机信息,由局长签发,或授权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六)克州农机局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1.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农机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

4.财政预、决算报告,专项资金使用。

5.相关农机购置补贴、农机产品质量投诉、举报、信访各类信息及结果。

6.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七)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7.内容涉及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和做法免于公开或删减公开。

(八)克州农机局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克孜勒苏日报》、克州电视台和各县(市)电视台、阿图什市广播电台等公众媒体;

2.政府门户网站;

3.政府新闻发布会;

4.设立资料查询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九)应当主动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克州农机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写年度报告应当对专有名词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克州农机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维护更新情况;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具体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十一)克州农机局信息公开工作由各科室及下属单位按本制度组织实施,克州农机局办公室负责监督。

(十二)克州农机局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局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3.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4.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5.违反规定收费的。

(十三)克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通过对克州农机局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保信息内容(数据)准确无误,加强对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监督。

克州农机局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切实做好克州农机局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本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信息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报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3.不按规定公开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4.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7.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8.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9.拒绝、阻绕、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10.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三)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克州农机局信息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进一步规范克州农机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进行保密审查。

(三)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四)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小组具体负责。

(五)局保密员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六)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七)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八)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九)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根据《保密法》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十)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十一)涉及保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十二)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2.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3.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4.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5.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6.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7.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十三)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的保密范围确定其中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同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保密标志。

(十四)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保密文件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

(十五)前款规定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克州农机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的农机信息,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州农机局申请获取农机信息,州农机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局办公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州农机局申请获取农机信息申请的受理机构,其他科室(单位)按照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具体办理。

(二)依申请公开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原则。凡应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所有行政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农机信息,都要向群众公开。

2.真实公正原则。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正公平。

3.注重实效的原则。公开的农机信息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

4.便于监督原则。方便群众办事,畅通投诉渠道,确保群众享有充分的农机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群众满意原则。群众提出的所有涉及农机部门业务申请都必须办理,使“依申请公开”逐渐受到群众的关注和满意。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依申请。

农机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农机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3.申请公开的农机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农机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农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农机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农机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农机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五)依申请公开农机信息的形式

1.农机信息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

2.农机信息以胶卷、磁带、软盘、视听资料等复制的方式存在的可以安排申请人观看,也可以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内容的书面记录。农机部门利用自身的一般设备就能复制内容的,如果申请人要求,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副本;

3.对提供给申请人观看的农机信息,除会对农机部门产生不利影响或对行政效率产生严重影响的之外,申请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复制农机信息;

4.农机信息以计算机读取的形式存在的,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磁盘复制件,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打印记录;

5.向申请人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6.口头告知相关内容。视力、听力或者语言有缺陷的人有权申请以其能力相符合的特殊形式获得农机信息。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成本费用的收取

1.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经信息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州农机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克州农机局信息公开考核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州农机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工作考核,是指州农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做到: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3.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4.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5.服务情况。是否方便公众办事,办事效率是否高效,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6.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7.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置情况;

8.上级农机部门、州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州农机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评定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科室、部门及下属单位就本年度政府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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