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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规定

索  引  号 KZ028-2018-00003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农机局 发布日期 2018-07-31 17:22
名        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规定
文        号 〔〕号
来        源 新疆农机安全监理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铲运机等工程机械设备,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按行走方式分为:轮式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履带式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施登记管理,其中轮式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施定位管制。

第三条本规定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实施,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承办本辖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等相关业务工作。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打印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区统一。数据库应当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及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相关信息平台。

第二章登记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六条初次申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并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当年新购置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七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交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证明;

(三)产品合格证明;

(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定位管制终端移动设备识别码(IMEI)和物联网卡编号,核对发动机号码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并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接入定位管制平台后核发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

2017年7月1日前购买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和提供的购机发票不一致的,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和双方身份证明,合同要标明设备情况和交易时间;购机发票、合格证不全或遗失的,需提供原销售企业或当地派出所或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编号、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编号;

(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三)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出厂日期、机身颜色;

(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有关技术数据;

(五)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获得方式;

(六)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或进口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七)注册登记的日期;

(八)定位管制终端来历证明、厂牌型号、移动设备识别码(IMEI)、生产日期和物联网卡编号;

(九)其他规定应当登记的事项。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后,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应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侧前方3寸(删除)照片2张、收存来历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证明涂改的,或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证明记载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不符的;

(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达到规定报废标准的;

(五)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属于被盗抢的;

(六)未安装定位管制终端的;

(七)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无车架号或发动机号的,或车架号或发动机号与合格证记载不相符的。

(八)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十条申请变更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的,应当填写《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准予变更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农机监理机构交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更换机身(底盘)的,还应当核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的拓印膜,对机身(底盘)的来历证明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更换发动机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30日内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对发动机的来历证明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机后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进口凭证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不属于新机免予检验的,还应当查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定位管制终端和物联网卡发生变化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应当于2日内更换定位管制终端和物联网卡后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签注变更信息,并交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第十四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号牌,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档案密封交由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携带,于3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转入。

第十五条申请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转入的,应当填写《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交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定位管制终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

(三)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并收存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档案,确认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六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姓名变更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农机监理机构,填写《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变更前和变更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

(三)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

(四)共同所有的证明;

(五)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变更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

(一)变更后的机身颜色;

(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三)变更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四)发动机、机身(底盘)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五)发动机、机身(底盘)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

(六)变更后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七)需要办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档案转出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

(八)变更后的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

(九)变更登记的日期。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住所地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迁移、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变更备案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农机监理机构备案。

第三节转移登记

第十九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转移登记的,转移后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应当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交付之日起30日内,填写《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来历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行驶证、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和所有权转移协议,交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转移后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重新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需要改变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在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签注变更信息。

转移后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转移后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获得方式;

(三)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四)转移登记的日期;

(五)改变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编号的,登记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编号;

(六)转移后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与该机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在抵押期间的;

(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涉及未处理完毕的违法行为或者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定位管制终端未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权转移时,原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未向转移后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的,转移后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的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原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同时,发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第四节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申请抵押登记,应当由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第二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四)抵押登记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第五节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已达到报废标准或申请报废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申请报废注销时,应当填写《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号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和定位管制终端及使用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第二十七条因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灭失,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灭失证明,填写《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号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

因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灭失无法交回号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作废。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号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需要停驶或停驶后恢复行驶的,应当填写《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停驶的,交回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号牌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停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收回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号牌和行驶证。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复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发给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号牌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

迁出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应当交回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和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

第二十九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填写《补领、换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申请表》,提交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对申请换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或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换发,收回原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或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对申请补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或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并重新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或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补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或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期间应当停止办理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各项登记。

第三十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号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号牌、行驶证,填写《补领、换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申请表》,并提交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补发、换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编号不变。

办理补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号牌期间应当给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补发、换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号牌或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行驶证。

第三十一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农机监理机构更正。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二条已注册登记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被盗抢,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封存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档案。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记录被盗抢信息,封存档案,停止办理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各项登记。被盗抢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发还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解除封存,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恢复办理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各项登记。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号码/车架号或者机身颜色被改变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

第三十三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安全技术检验1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对涉及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进行核查后,在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在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上签注审核记录,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检验合格标志。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涉及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未处理完毕或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四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领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应当提交行驶证、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对涉及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进行核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在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上签注审核记录,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检验合格标志。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涉及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或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外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在区内使用的,应当安装定位管制终端,接入定位管制平台后核发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使用地农机监理机构每年对定位管制终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并在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上签注审核记录,审核不通过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和相关业务,但申请补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的除外。代理人申请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和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号牌、临时行驶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专用章的式样、规格,以及各类登记表格的式样等,由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制定并统一印制。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是指拥有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权的个人或者单位。

(二)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三)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人的住所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四)住所地址是指:

1.单位住所地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

2.个人住所地址为其申报的住所地址。

(五)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获得方式是指: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等。

(六)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其来历证明是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销售发票;销售发票遗失的是销售商或者所在单位的证明;在国外购买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其来历证明是该机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和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

5.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理赔完毕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其来历证明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6.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的来历证明,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7.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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