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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索  引  号 KZ028-2018-00004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农机局 发布日期 2018-07-31 17:46
名        称 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文        号 〔〕号
来        源 新疆农机安全监理网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和工作作风建设,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农机监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应当经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培训并考试合格,领取农机安全监理员证(以下简称监理证)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关监理业务工作,从事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协助从事农机监理人员经地(州)、县(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领取协助农机安全监理员证,方可协助从事相关农机监理业务工作”。

第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农机监理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机化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着装规范

第五条 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按规定着农业部统一的行业标志制式服装,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执法服装。

执法人员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着装要求着执法服装,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农业部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执法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

(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必须戴执法装帽,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七)田检路查及夜间执法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着执法服装。换装时间由县市监理机构确定。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农机监理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

第三章 礼仪规范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

第十条 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

第十一条 女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长发不得披散,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戴项链、手链、戒指、胸饰等饰物。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参加执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课堂、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打电话、打瞌睡等。结束时按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接打电话时,应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电话铃响,应尽快接听,在听取对方说明事由和询问问题时,应耐心细致,认真解答。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相对人应热情主动。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乘坐执法车时,必须坐姿端正,不得躺卧。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不得推搡或手指相对人,不得踢、扔、敲相对人的物品。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

第四章语言规范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执法用语的基本要求:

(一)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

(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

(三)执法人员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不得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骂人。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做到礼貌用语:

(一)日常礼貌用语: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

(二)接待用语:请进、请坐、请喝水、您贵姓?您找那位?您有什么事?请慢讲、请多包涵、您走好等。

(三)接电话用语:您好!我是××单位、请讲、您有什么事?请慢慢讲、请再说一遍,请稍等等。

第二十条 在执法或公务活动中语言表达要清晰、准确、得体:

(一)亮明身份时:我们是(某某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证件号码是×××××,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二)做完笔录时:请您看一下记录,如无误请您签字予以确认。

(三)回答咨询时:您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在×日内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复您。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问题请向×××(有关委、办、局等)反映(或申诉),我们可以告诉您×××(单位)的地址和电话。

(四)执法过程中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接受监督。

(五)结束执法时:谢谢您的配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权利告知词: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如果您对行政处罚(理)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执法窗口规范用语:

您好,请问您办什么手续?

请您提供有关材料。

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办证要求,我们马上给您办理,请稍候。

请您将材料留下,我们于×日内审查后通知您。

请核对您的号牌、证书、证件。请收好,谢谢!请慢走,再见。

对不起,您办理的××不属于我们职能范围,请您到××办理。

对不起,依照规定,您提供的材料不全,还缺少××,请您补齐后再来。

第五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团结协作、风纪严整、接受监督、廉洁奉公,维护农机监理执法机构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恪尽职守,积极接受教育培训,培养良好学风,不断汲取新知识,努力钻研和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严禁滥用职权。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徇私枉法,不以权谋私。

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依法被暂扣或者证据登记保存的农业机械以及物品。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不得向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三十条 非因工作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管理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找当事人调查询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驾驶执法车时,遇遭受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遇险群众的求助应及时提供可能的帮助和服务。

第六章 窗口执法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窗口是指农机监理部门设置办证大厅、服务窗口等对外办公场所。

第三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窗口采用电子显示屏或者电子触摸屏、公示栏、活页材料等形式,向管理相对人公示办事指南、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例如上网聊天、打游戏等。

第三十五条 工作时间,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保持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六条 窗口执法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按规定负责为当事人办理有关事项、提供帮助、进行解答。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负责引导和帮助联系具体经办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其应找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到窗口办理相关事项,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不具备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办理的条件、需要补充的材料等。当事人提出疑问的,应耐心解答。

第三十八条 窗口应当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服务。例如提供休息等待的桌椅、纸笔、饮用水等。

第七章 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田检路查。

第四十条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科学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执法人员按照计划安排,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开展田检路查,必须使用农机监理执法标志车辆,不得使用非标志车辆或者社会车辆上路执法。

第四十二条 在田检路查中,须2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佩带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确需拦截农业机械的,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拦截、检查农业机械或者处罚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机械行进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保障当事人和自身安全。

(二)不得双向拦截检查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检查路段停放的待处理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不得超过三台。

(三)拦截机械应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不得站立在被拦截农业机械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

(四)遇有当事人拒绝停机的,不得站在机械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机械踏板,强行扒蹬机械等方式责令当事人停机。

(五)遇有当事人驾驶机械逃跑的,不得追缉,可采取记下牌号、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以便事后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公安交警协助截查等方法进行处理。

(六)运输鲜活农产品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没有明显违反法规的,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拦车检查。

第四十四条 在实施检查,应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指挥当事人立即靠边停机,可以视情况要求当事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机。执法人员示意农业机械停驶时,应在安全距离外,手持停车示意信号工具,戴白手套,参照现行交通指挥手势,示意车辆靠右边停靠,指挥手势要明确、利索、规范。

(二)执法人员向相对人敬礼,并主动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说明目的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以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反光标识等安全防护装置。

(四)指出农业机械的安全隐患或驾驶操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五)告知拟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标准。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章 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第四十五条 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实施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相关规定。

(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按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

制作简易程序《农机监理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当场交付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农机监理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农机监理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两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农机监理机构备案。

(三)违法行为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以外),农机监理机构对举报、控告、移送、交办或者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农机监理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

(四)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五)依法扣押农业机械或证件的,需向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执法人员要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通知书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农机监理机构分别保存。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扣押农业机械时,不得押留机械所载货物,应通知当事人妥善处置机械所载货物。

(六)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对当事人处以吊销驾驶证、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罚款超过5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超过20000元)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解除扣押,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或证件,不得拖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件时,由当事人查验农业机械或证件并在农业机械、证件解除扣押通知上签字确认。

(六)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农机执法人员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

(七) 农业机械运载鲜活物品的,不宜采取扣押机械措施,应记录当事人住址、姓名、机械类型以及违法行为,由当事人签名后予以放行。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农机执法人员在记录单上签名,并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后放行。事后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三)伪造证据,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指使、胁迫他人或者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七)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执法人员可按对应从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该档次标准处罚。

第五十 执法人员实施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对照裁量标准,在案件调查材料中对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处以何种处罚、具体处罚幅度提出建议,并明示裁量的理由及事实依据。对调查人员未按照规定说明裁量理由及事实依据的,审核人员应当将案卷退回,或者要求有关人员补充说明。

第五十二 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对建议的处罚种类、幅度或者履行方式作必要说明,并书面记录,存入卷宗。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九章 执法车辆使用规范

第五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车必须按规定喷涂自治区农机监理统一的执法标识,并按规定安装示警灯具、警报装置。

第五十四条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车管理,执法车必须专门用于执法活动。非因特殊工作需要并经批准,不得使用执法车从事非执法活动,不得外借、转借、出租执法车。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车时,按规定着装并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车时,应保持车整洁、卫生。

第五十七条 非因公务需要,安装有示警灯、警报器或喷涂执法标识的执法车辆不得停放在餐饮、公共娱乐场所。

第五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赶赴农机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等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使用示警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示警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执法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四)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

第十章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未包括的行为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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