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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索  引  号 KZ028-2018-00000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农机局 发布日期 2018-07-30 17:17
名        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文        号 〔〕号
来        源 新疆农机安全监理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操作证仅指行驶移动的操作,不包括具体作业操作。

本规定由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承办本辖区申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的受理、审查、考试、发证等相关业务工作。不具备考试条件的县(市、区),由地(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考试。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申领人,应当如实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第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使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区统一。数据库应当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相关信息平台。

第二章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的申领

第六条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记载以下内容:

(一)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明号码(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号码)、照片;

(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记载内容:初次领证日期、操作机型代号、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七条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准予操作的机型分为轮式和履带式。

持有轮式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的,准予操作轮式挖掘机、轮式装载机、轮式铲运机、轮式推土机等;

持有履带式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的,准予操作履带式挖掘机、履带式装载机、履带式铲运机、履带式推土机等。

第八条 申请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操作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申请人经培训,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寸免冠证件照(白底彩色);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资料。

第十一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符合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第十二条 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办理考试申请的受理、考试预约、准考证明核发、现场监考、考试成绩确认及复核、系统信息录入等工作。对不具备考试条件的县(市、区),由地(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考试。有条件的地(州、市),可组织县(市、区)之间互相交叉考试,确保驾考质量。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考试前、考试结束后应分别将考试安排计划和考试总结报送地(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案。地(州、市)应加强考试工作的监督。

第十三条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操作常识、安全知识等相关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操作技能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区统一。其中,科目一考试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制定。

第十六条 申请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准考证明,申请人在取得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科目二考试。

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考试。

第十七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在10日后预约再次补考,预约补考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八条 申请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的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2日内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

第十九条 各考试科目结果应当公布,并出示成绩单。成绩单应当有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

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章 换证和补证

第二十一条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户籍迁出操作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应当向操作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申请换证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并填写《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申请表》,提交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的身份证明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应当在30日内到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一)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记载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三)其他情形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申请表》,并提交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的身份证明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

第二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在2日内换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对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

第二十四条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遗失的,操作人应当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2日内补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

第四章 签注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应当自发证之日起每年签注1次。签注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向操作证发放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资料。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因故不能按期签注的,应事先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延期签注,经批准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签。签注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

(一)死亡的;

(二)逾期未签注的;

(三)身体条件不适合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

(四)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六)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收回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的,应当公告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作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业务专用章的式样、规格,以及各类表格的式样等,由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制定并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居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居住证明;

(二)居民的住址,是指《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三)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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