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索 引 号 | KZ026-2020-00003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12:00 |
名 称 | |||
文 号 | 克林资许准〔2020〕006号 | ||
来 源 | 克州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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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申请材料及阿克陶县林业和草原局上报的《关于阿克陶县白沙湖110千伏变35千伏配套送出工程拟临时使用林地的请示》陶林草字〔2020〕28号收悉。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阿克陶县白沙湖110千伏变35千伏配套送出工程拟临时使用林地面积为0.0375公顷;地类划均为宜林地;权属均为国有林地;保护等级均为III级保护林地;森林类别均为地方公益林;林地类型均为其他林地;林种无林种均为宜林地起源无起源均为宜林地;优势树无优势树种。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为24个月。
二、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你单位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等费用。
四、你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五、接受项目所在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六、本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2年,自审核同意书之日起计算。不得在临时使用林地上建筑永久性建筑物,你单位必须恢复被临时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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