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4-02190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4-08-19 13:19 | 发布日期 | 2024-08-22 12:52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单位 | 克州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农业农村局 |
按照自治区关于印发《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民合作社培育、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经函〔2024〕664号)要求,为提升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带动小农户能力,计划支持全州6个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支持对象
奖补对象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作社培育项目原则上优先扶持2021年—2023年未享受过合作社项目的自治区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如符合条件的示范社数量不足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扶持联农带农能力强的自治区级以下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具体条件包括:
一是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是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是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
四是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是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县城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
六是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支持内容
一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组织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运营质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鼓励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形成产业规模优势。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延长产业链条。
三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服务带动能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技术集成组装方案筛选、熟化,提高大田生产技术到位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成员管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三)支持方式
采取奖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予支持,原则上对单个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奖补20万元,由项目县根据下达资金额度和绩效指标进行分配,防止人为“垒大户”。
二、项目实施管理
(一)方案编制。各县(市)农业农村(农经)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组织项目新型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项目实施具体方案,经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于2024年8月25日前报自治州农业农村局,通过自治州农业农村局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各项目县(市)实施方案要明确项目具体承担单位、实施目标、实施内容、服务规模、资金使用明细、保障措施、考核指标和验收程序等。
(二)资金管理。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报账制,由县(市)农业农村(农经)部门根据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协议发票等,经实地验收通过后向县(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如项目实施主体将项目资金用于购买农机设备,农业农村(农经)部门需与当地农机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保未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避免同一主体购买同一台农机设备重复享受项目补贴的现象发生。
(三)落实项目实施和监管责任。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全州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和开展监督指导,自治州农业农村(农经)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监督和验收负主体责任,县(市)农业农村(农经)部门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实施负直接责任。项目调度实行“月报制”,每月23日前以县(市)为单位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实施规范,资金使用安全。
(四)严格项目验收程序。自治州农业农村(农经)部门抽验、县(市)自验的方式。项目完工后由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联合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合格后报自治州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县(市)自验必须实现全覆盖。自治州农业农村(农经)部门根据情况进行抽验,抽验率不得低于60%。州、县(市、区)验收组要根据绩效评价表确定的验收事项,制定验收表,提出验收意见,并由验收组成员签字存档,作为备查资料。
(五)负面清单。获得2022年和2023年度中央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项目实施资格,但因各种原因放弃项目实施或尚未完成的不得申报2024年度项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不得建设办公楼、看护房、宿舍、食堂等非生产设施或超标准建设生产设施;不得支付土地流转、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等经费。
三、绩效考评
根据财政部要求,项目考核结果与第二年资金分配挂钩,绩效因素将主要根据“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掌握的各县(市)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任务情况作出评价。请各县(市)高度重视,指导督促各项目每月及时填报系统数据。各县(市)要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报送情况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县农业农村(农经)部门要对项目从立项到实施、评估实行全程监管,对项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利益联结机制建立情况、做法经验、典型案例、效益评价和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重点评估带动农户增收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于2024年11月30日前以县(市)农业农村局正式文件报送至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同时发送电子版。
联系单位: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指导中心
联系人:阿不都赛米·多力昆
联系电话:0908—4265708
附件:1.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名制管理责任落实表
附件2.2.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任务分配表
附件3.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克州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指导中心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