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4-01770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4-03-28 13:34 | 发布日期 | 2024-04-10 13:31 |
文 号 | 〔〕克党农领办发〔2024〕8号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单位 | 克州乡村振兴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乡村振兴局 |
各县(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
为落实好中央、自治区关于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使用管理相关要求,现就落实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外出务工的克州籍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有序输送的外出务工人员当年不享受一次性交通补助)。
二、补助标准
当年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的发放一次性交通补助。按照跨省务工不超过2000元/人/年、跨地(州、市)务工不超过1000元/人/年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补助按年度发放。
三、资金来源
各县(市)安排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发放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安排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发放跨地(州、市)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四、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复印件;申请人就业证明(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劳动报酬发放记录或银行流水账单(至少连续3个月);
2.克州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表。
3.对确已外出就业,但因各种原因无劳动合同、协议或相关材料不齐全的,经本人提交书面说明,村委会审核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可申请办理。
五、补助流程
1.外出务工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本人提出申请并向村委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村(社区)负责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乡(镇、街道)进行核查。
3.乡(镇、街道)核查后报县(市)人社局、乡村振兴局备案。
4.县(市)人社局向财政局申请资金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要广泛宣传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使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了解政策,知悉发放标准、发放程序,营造就业光荣良好氛围。
二是严格审核把关。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村(社区)、乡(镇、街道)要严格核查把关,发放名单由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发放精准。
三是确保政策落实。各县(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沟通对接,按照中央、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发放补助,确保符合条件的应补尽补。每年10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符合条件人员补助发放工作。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实施细则并执行。
附件:《克州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表》
自治州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