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监管制度的公告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4-0040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4-01-29 18:34 | 发布日期 | 2024-02-02 18:08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单位 | 克州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农业农村局 |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二、本通知所称农产品,特指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主动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
四、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
五、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合格证。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农户,可到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并开具合格证。
六、生产经营主体在农产品出产地时,每批次开具承诺证,通过拍照、复印、留存根等方式保存两年;农产品收购单位(含个人)收购农产品时须收取保存承诺证,并对其收购的农产品批批开具承诺证,随农产品流通,收购者收取及开具的承诺证须通过拍照、复印、留存根等方式保存两年,不得在批发市场门口等临时开证。生产经营主体及收购者对带包装的农产品以包装为单元开具,散装的食用农产品实行一批一证。
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的,或者农产品收购者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合格证的,将由县(市)农业农村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凡未实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主体和产品,一律不准予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一律不准予参评各类品牌和奖项,一律不给予项目支持,一律不推荐为标准化基地、养殖场等示范主体,一律不准予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等。
九、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由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有关农产品生产、销售、采购者不按规定开具或者查验合格证违法行为的,均有权举报。
特此公告!
举报地址:克州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举报电话:0908-4223313
克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9日
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
一、生产主体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
承诺达标合格证 我承诺对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 ☐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 ☐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承诺依据: ☐质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 ☐自行检测合格 ☐委托检测合格 |
产品名称: 数量(重量): 产地(应具体到乡镇): 生产者盖章(签名): 联系方式: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
二、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
承诺达标合格证 我承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已收取并保存该批次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 ☐不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 ☐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承诺依据: ☐质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 ☐自行检测合格 ☐委托检测合格 |
产品名称: 数量(重量): 产地(应具体到乡镇): 收购单位(个人)盖章或(签名): 联系方式: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