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4-00406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3-12-26 18:43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18:15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单位 | 克州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农业农村局 |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
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承诺证”)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全州各县(市)强化对承诺证工作的指导检查,推动企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实施承诺证制度,全州承诺证开具使用率㫫著提升。但经调度,调研发现部分县(市)存在监管、执法不力承诺证格式不规范等问题,仍然有些企业和合作社责任不到位,未开具承诺证。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具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工作的通知》(农质管函[2023]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工作的通知》(新农办质[2023]9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承诺证开具使用,现就有关事宣通知如下。
一、严格使用规范。一是明确开具范围。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具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工作的通知》(农质管函[2023]141号)要求,推动上市期的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五类初级农产品和初级加工的农产品100%附带承诺证,对其他初级农产品鼓励开具,深加工的农产品无需开具。二是规范开具行为。生产经营主体在农产品出产地时,每批次开具承诺证,通过拍照、复印、留存根等方式保存两年。农产品收购单位(含个人)收购农产品时须收取保存承诺证,并对其收购的农产品批批开具承诺证,随农产品联通收购者收取及开具的承诺证须通过拍照、复印、留存根等方式保存两年,不得在批发市场门口等临时开证。生产经营主体及收购者对带包装的农产品以包装为单元开具,散装的食用农产品实行一批一证。
二、规范开具样式。一是统一样式。全州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3]9号)要求,及时更新承诺证内容及依据,统一生产者及农产品收购者开具的承诺证样式,对承诺依据尚未修改的承诺证于12月30日前完成更换,不得以使用农产品合格证等代替使用承诺证,二是规范电子证。电子承诺证均须在二维码上下或周边显著位置标明“承诺达标合格证”,扫码后须先显示承诺证内容,严禁先显示企业、产品或追溯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化系统要加紧调整完善。
三、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各农业监管和执法部门要将承诺证和执法办案列入监管执法工作方案中,细化监管执法措施,强化对生产经营主体及收购者的指导检查和执法力度,明确将电子承诺证作为参加展览展销、产品推介活动、申请政策项目扶持等前提条件,确保农产品规范带证。二是部门要督促网格平台交易、直播带货、社交平台对销售的农产品按规定附带承诺证,并在首页或产品销售页显著位置展示承诺证。
克州农业农村局将通过调度、调研等方式了解各县(市)承诺证开具、监管执法情况,并将有关情况纳入食品安全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
附件: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
克州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6日
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
一、生产主体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
承诺达标合格证 我承诺对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 ☐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 ☐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承诺依据: ☐质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 ☐自行检测合格 ☐委托检测合格 |
产品名称: 数量(重量): 产地(应具体到乡镇): 生产者盖章(签名): 联系方式: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
二、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
承诺达标合格证 我承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已收取并保存该批次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 ☐不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 ☐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承诺依据: ☐质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 ☐自行检测合格 ☐委托检测合格 |
产品名称: 数量(重量): 产地(应具体到乡镇): 收购单位(个人)盖章或(签名): 联系方式: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