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克州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工作的申请指南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3-03490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4-03-22 17:09 | 发布日期 | 2024-03-24 16:48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单位 | 克州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农业农村局 |
1.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2.补贴对象:符合条件(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补贴范围:全州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受理单位:县(市)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
5.申请程序:按照申报要求填报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申请,经县市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审核、评估。
6.申报材料
(1)项目文本(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合作社信用报告
(5)有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7.联系方式
阿图什市农业农村局:0908—4222349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0908—7658060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0908—5621234
8.补贴标准
根据实际分别确定小农户和其他服务对象的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不超过100元。对全州脱贫县及丘陵山区项目作业,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不超过130元。同一地块同一作物的服务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贴。各地按服务面积核算补助资金,对耕种防收环节全部交由服务主体承担的按100%计算;对部分环节托管服务,则“耕”“种”“防”“收”分别按36%、27%、10%、27%权重折算补助任务面积。
补助方式。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县域内实行统一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具体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补助:一是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市场价格向小农户收取全部服务费,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小农户;二是项目实施主体收取服务费时按合同约定扣除项目资金补助部分,项目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补助资金补助到小农户。
9.监督渠道
克州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0908—426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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