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自治州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差异化水价和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6-00418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6-08-21 21:18 | 发布日期 | 2026-08-21 20:34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发文单位 | 克州水利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水利局 |
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拟定了《自治州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差异化水价和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诚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8月31日19:00前以信函、电话、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我局。
来信请寄:阿图什市光明路街道松他克路南6院综合办公楼3楼克州水利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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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自治州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差异化水价和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克州水利局
2026年8月21日
附件
自治州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差异化水价和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54号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发〔2017〕29号)和《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发改农价〔2024〕189号)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凡在自治州范围内经拦、蓄、调、引、提、排等水利工程设施供给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实行供水有偿使用制度;农业生产取用地表水按规定计收水费、暂免征收水资源税,取用地下水依规计征水资源税。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三条红线”和水资源刚性约束控制要求,强化用水管理,严控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
第三条 自治州水利工程实行县(市)国有水利工程和村组集体水利工程两级管理制度。
(一)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区域内水库、渠首等水源工程及干、支渠骨干输配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和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管理。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按量计价,一般以产权分界点或交水断面的计量售水量作为计价点售水量。
(二)村组或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主要负责村组集体水利工程(农村集体所有的田间斗农渠等末级渠系工程)的运行维护和配水到户管理。全面推行“按方收费”,水费按当年实际灌溉面积计收,计量水费按斗口(井口)供水量计收;对于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区域,应实行计量点按方收费,终端按亩分摊计费。
第四条 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末级渠系维护费的终端水价制度。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动态调整的最新审核成本合理确定。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补偿末级渠系合理维护管理费用的原则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末级渠系维护费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其中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的支出应不少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第五条 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差异化水价和新水新价制度。
(一)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业生产种植结构、供水类型等用水实行差异化水价、差异化水资源税政策;地表水农业用水统一免征水资源税,地下水按土地性质差异化计征,拉开高耗水行业水价价差。
(二)新建水利工程运行初期的供水价格,由定价部门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及设计供水量确定,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三)新建重大水利工程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原有水利工程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原则上不超过综合水价的50%;计量水费按计价点的实际售水量收取。
(四)原则上新建成的国有水利工程实行新水新价,价格幅度调幅较大时,可分步调整到位。
(五)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第六条 各县(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负责完成土地性质分类统计,县乡两级水管单位要建立用水户供水台账(含灌溉面积、土地性质、作物种类、供水量、水费计收标准、灌溉进度等),为科学合理配置水资源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条 对二轮承包地、基本农田、种植小麦、牧草饲料及其他粮食作物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村集体预留地、国有农林牧场等类似土地灌溉用水必须优先保障。对在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 各县(市)要广泛开展水利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用水户自觉保护和节约水资源的意识。
第二章分类分档水价计收标准
第九条 分类水价。为保证我州粮食安全,区别对待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逐步推行分类水价。经济作物用水价格高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价差保持在10-30%之间。
第十条 分档水价。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原则,在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即: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一)农业用水执行水价。对基本农田、牧民二轮承包地、庭院、牧民定居饲草料地、村集体预留地、国有农林牧场等类似土地和各类依法获得土地开发权的土地确定初始水权并按照定额内用水量按分类水价计收水费,超定额部分累进加价收费。以上相关土地的农牧业生产取用地表水,免征水资源税;取用地下水按实际取用水量40%计征水资源税。非法开发的土地不得确认初始水权,用水户未经批准取水、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开垦林地、草地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应当实行定额管理,按照供水完全成本水价的1.5-2.5倍执行,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二)高标准农田水价。各县(市)积极发挥高标准农田计量设施建设作用,按照“斗口计量水价㗼/font>(1+合理漏损率)”的定价模式,探索制定高标准农田计量水价,鼓励农户节约用水。
(三)水产养殖用水执行水价。水利工程供水产养殖用水价格按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核定;利用水利工程水域养殖的用水价格可按效益分享的原则确定。
(四)非农业用水执行水价。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除农业用水外的其他用水,其中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确定,贯流水按消耗水用水价格的30%—50%确定,循环水按消耗水用水价格的15%—25%确定;供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和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生态用水价格参考供水成本协商。
第十一条 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按《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关于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水厅〔2025〕38号)执行。
第三章水费计收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定额以管理界线计量点为准,供水计量点以上的输、配水损失不得以任何形式分摊给用水户。
(一)水利工程供农业灌溉的以计量点实行月统计、季分析、年总结结算。
(二)水产、工业、企业等其它用水水费由相应水管单位向用水户结算。
第十三条 根据《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县(市)财力兑付补贴及奖励资金,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与节水奖励机制。
第十四条 农业灌溉水费征缴要创新水费结算方式,让用水户明白用水、放心付费。有条件的县(市)可通过一定的优惠政策引导用水户年初预缴水费、多退少补,实行“线上+线下”方式缴纳,“线上”方式可通过手机App、微信等方式,实行快捷缴费。水管单位收取水费时,应当统一开具票据。
第十五条 用水户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水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和用水计划,约定水费缴纳期限和违约责任,并按照规定的水量计量标准和水价计收标准按期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费。
第十六条 水管单位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供水计量、管理设施建设,加快供水自动化计量、分配水远程实时监控、结算信息实时公开等信息化建设进程,不断提高量水精度、配水透明度和供水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坚持“以用水总量为依据,分水比例为基础,定额管理为标准”的用水管理制度,各水管单位应科学制定供水计划,扎实做好供水服务,维护良好用水秩序。
第十八条 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管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水厅〔2023〕67号)标准,科学修订灌溉定额指标,经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章水费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是水管单位的生产经营性收入,水费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纪律及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管理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条 因地制宜理顺县乡村三级水利服务体系,合理确定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设置形式。各级水管单位应当从严控制人员总数和管理成本,加强水利工程管护,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改、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费计收及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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