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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州法律援助中心对娜某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2-0198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2-06-22 13:14
名        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州法律援助中心对娜某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文        号 〔〕号
来        源 中国法律服务网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97年,艾某某和热某某结婚。1999年4月11日,热某某生下一名女婴娜某某。

2000年,热某某和艾某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法院判娜某某的抚养权归母亲热某某所有,并判定艾某某每月支付娜某某抚养费200元。一年后,艾某某和热某某因变更抚养权和增加抚养费等问题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抚养权不变,仍然归母亲热某某,抚养费也因艾某某收入的增加和当地消费水平的提高做了相应调整,增加到每月500元。判决后,虽然艾某某按时支付了抚养费,但是没有履行探视义务,导致娜某某在缺失父爱的环境中成长。娜某某曾找过艾某某,希望得到一点父爱。但是,艾某某离婚后已另外组成家庭,并有了孩子,所以不想见娜某某。长期受父爱缺失困扰,娜某某经常神志不清、摔打家里物品、一会儿哭一会儿笑、还咬过热某某。后经检查被诊断出精神分裂,须住院治疗。为给娜某某看病,热某某花光了所有积蓄,无力支付后续治疗费,生活陷入困难。热某某找艾某某索要娜某某的治疗费和抚养费。艾某某以自己身体有病需要治疗、家中琐事繁多为理由,拒绝支付娜某某的治疗费用和抚养费用。

为维护娜某某的合法权益,热某某找到阿图什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因娜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有残疾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新疆天鹤律师事务所努尔比亚·吐尔地作为援助律师代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认真听取热某某和娜某某的陈述,并逐一核对治疗费用发票和其他所有票据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一是收集并核对所有发票票据;二是理清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三是深入了解娜某某的病情情况;四是明确适用于抚养费、治疗费等问题的法律依据。

经与热某某和娜某某协商后,援助律师决定代为以民事诉讼起诉艾某某。2017年6月,援助律师为娜某某拟写了诉状并到法院立案。法院立案后,援助律师到医院调查娜某某的病情病因,并核对娜某某治疗费用共计58000元。之后,援助律师又取证确认了艾某某已经有很长时间没有支付娜某某抚养费的事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必须给付到被抚养人成年为止,娜某某2017年4月才满18周岁,所以艾某某要补交娜某某从2016年4月到2017年4月的抚养费用,以每月500元计算,支付12个月,共计6000元。

2017年9月12日,本案开庭审理当天,娜某某和援助律师、热某某、艾某某均准时到场。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过程中,援助律师出具了娜某某病情和住院发票等证据。艾某某出具了最近几年年内因病住院的证据,并因医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希望法官考虑上述情况,从轻调解。援助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对艾某某讲述了娜某某的心声,起诉的原因并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能让艾某某尽到关心和爱护女儿的责任。在双方表述完事实情况并达成共识后,艾某某提出支付娜某某的抚养费和部分医疗费用共计26000元,娜某某和热某某也同意并达成共识。最终,法官判决艾某某支付娜某某抚养费和部分医疗费用共计26000元。该案已于2017年9月20日全部执行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民事诉讼案件。在立案之前,援助律师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受援人通过此案加深了与自己父亲的关系,得知父亲因病而生活状况不好,造成支付她的抚养费较为困难,她理解了父亲的难处,而父亲也表示以后要尽到责任,不能因为受援人是前妻的女儿就冷落她,血浓于水,亲情是可贵的,一定不让女儿再受到伤害。

案件审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工作,成功化解了父女之间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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