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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例】阿图什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2-009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2-03-26 16:39
名        称 【法律援助案例】阿图什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文        号 〔〕号
来        源 新疆司法厅网站

【案情简介】

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1日提起公诉,2019年2月12日,阿图什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李某某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判决,向克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克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上述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害人买某某、依某某、穆某某等人通过微信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宠物犬,因被害人未收到约定的宠物犬,遂以李某某存在将被害人微信拉黑、拒不接听电话等情形,主张李某某系刑事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较大的公私财物共计434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构成诈骗罪。

因被告人李某某未委托辩护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依据克州司法局、克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阿图什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新疆天鹤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李某某重审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经阅取案件的全部材料以及向被告人李某某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李某某与各被害人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李某某收取各被害人的预付款后未及时交付货物,属于典型的民事合同违约行为,不应以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故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情况,决定为被告人李某某作无罪辩护。    

承办律师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陈述均可以证实,被害人与李某某形成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2.被告人李某某在与各被害人发生买卖合同交易前即已有长期从事宠物犬中介交易的历史,在案证据中的微信信息、多位同事的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3.在案证据中的部分报案被害人的陈述已然体现李某某在收到货款后实际履行了合同(交付宠物犬),比如报案人阿某某主张收到的为病犬,恰恰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是刑事诈骗,基于病犬原因即使收货人因此可主张李某某的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也非刑事诈骗。综合可证,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存在刑法第266条规定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没有证据支持。

开庭审理后,阿图什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完全采纳承办律师的无罪辩护观点,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无罪,予以当庭释放。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某也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点评】

司法实践中,民事合同的普通违约行为、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常常被混淆,因此导致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被不适当地扩大适用范围。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被控犯诈骗罪,正是基于该种对普通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认知不清而致的。

本案承办律师对刑事案件在案证据进行详细剖析,并结合民事法律原理予以论证,终使法庭完全采纳辩护人意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利益,体现了“让公民在每一个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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