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在全州聘用退休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实施意见(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 引 号 | 010478489/2025-0003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5-04-28 12:15 | 发布日期 | 2025-04-28 12:52 |
文 号 | 克司法函〔2025〕1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司法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司法局 |
为深入推进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通过聘用退休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退休人员,特别是公、检、法、司等政法单位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丰富的经验优势和“传、帮、带”作用,进一步充实基层人民调解员力量,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根据司法部2020年12月30日发布实施《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实施意见》(新司通〔2023〕57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4〕141号),克州司法局起草了《关于在全州聘用退休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实施意见(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5月9日之前反馈至克州司法局。
联系人:王宏,联系电话:0908-4229855,传真:0908-4231767。
附件:1.关于在全州聘用退休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实施意见(试行)
2.《关于在全州聘用退休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实施意见(试行)》的起草说明
克州司法局
2025年4月28日
附件1:
关于在全州聘用退休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推进新时代克州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不断优化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实现全州信访总量、民商事案件总量有效下降,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率持续上升。根据司法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实施意见》(新司通〔2023〕57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4〕141号)的工作要求,结合克州工作实际,制定全州聘用退休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聘用退休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组建培育一支专职化、专业化、专家化的退休返聘人民调解员队伍,发挥退休人员,特别是公、检、法、司等政法单位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丰富的经验优势提高调解案件成功率,实现全州信访总量、民商事案件总量下降,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率上升,确保90%的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解决,为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引领的多元调解格局、打造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克州模式夯实基础。
二、返聘原则
1.公开择优,规范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退休返聘工作,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返聘条件、程序和待遇,规范返聘流程,加强监督管理。
2.完善机制,注重实效。按照有利于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效能、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原则,对退休返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确保专职专用,注重实际效果。
三、返聘条件
1.返聘人员为正式退休人员,并与其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无劳动关系的人员。积极鼓励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司法行政干警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
2.返聘人员须具有一定的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且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于调解工作,乐于奉献并擅长协调沟通。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退休人员不能担任人民调解员。
3.返聘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调解工作。有特殊调解贡献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返聘程序
1.各县(市)司法局根据需要可返聘5-10名退休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各级调解委员会实际统筹安排。
2.各县(市)司法局要及时梳理排摸本县退休人员情况,将合适退休人员纳入专职调解员队伍,建立完善人才储备库。
3.各县(市)司法局对有意向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退休人员,需函询原退休所在单位意见。
4.签订返聘协议。由县(市)司法局和受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一式三份,县(市)司法局、原退休所在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五、返聘人员的待遇
对退休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待遇标准,采取“午餐补贴+交通补贴+一案一补”相结合的方式,午餐补贴、交通补贴标准为每月800-1000元不等,每月调解成功案件不少于10件,方可领取午餐补贴、交通补贴,调解成功案件少于10件不予领取午餐补贴、交通补贴,只发放一案一补。午餐补贴、交通补贴及“一案一补”由各县(市)司法局统筹中央、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及各类资金按规定统一发放。
六、返聘人员的管理
1.退休返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由各县(市)司法局统一管理。退休返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应服从县(市)司法局的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返聘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由各县(市)司法局对返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
3.在返聘期内本人自愿辞聘者,须提前一个月向县(市)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司法局同意后办理终止返聘手续,并从次月起停发相应的返聘待遇。
4.加强宣传表彰。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知晓度和首选率。广泛宣传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联合发布相关典型案例,讲好“人民调解故事”,为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表扬力度,增强其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
5.在返聘期间有违反工作原则、纪律和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各县(市)司法局予以解聘;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
《关于在全州聘用退休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实施意见(试行)》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推进新时代克州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不断优化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实现全州信访总量、民商事案件总量有效下降,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率持续上升。克州司法局结合有关工作意见起草了《关于在全州聘用退休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实施意见(试行)》,现就意见作如下说明。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一)克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需要。随着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人民调解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23年全州共受理人民调解案件4815件,2024年共受理人民调解案件8376件,同比2023年人民调解案件增长57.5%,其中:婚姻纠纷增长118%,合同纠纷增长384%,邻里纠纷增长141%,人民调解案件量创历史新高,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等,往往具有较强的法学背景、沟通技巧和丰富的调解经验,能有效提高调解案件成功率,有助于为企业营造稳定、和谐的经营环境,促进克州经济稳定增长。
(二)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需要。按照司法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和县、乡镇(街道)两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任务,急需一支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进驻,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可有效弥补现有专职调解员队伍的不足问题。
(三)人民调解队伍建设需要。目前全州人民调解员中兼职人民调解员占比较大,如全州兼职人民调解员占总数的85%。兼职调解员因有本职工作,调解时间无法保证,且存在专业素养不高和调解经验不足等问题,影响调解成功率。聘用退休人员为专职调解员,利用退休人员在法律、政策水平有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使调解结果更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且进一步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二、文件制定依据和过程
(一)政策依据
1.司法部2020年12月30日发布实施《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第5.2.2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配备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有条件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会一般配备1名以上专职调解员;派驻调解工作室一般配备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注重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
2.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实施意见》(新司通〔2023〕57号)第二条第二款:不断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人员结构,注重吸纳律师、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政法干警以及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并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实现县级全覆盖,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有条件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辖区内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占比15%以上。
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4〕141号)第一条第八款:调解经费开支范围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所需的支出,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调解员聘用经费,按规定承担的调解办案补贴等。
(二)制定过程
克州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牵头对各县(市)司法局进行走访调研,于2025年4月形成文件初稿,同时书面征求州直各单位、县(市)司法局意见,并通过政府官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后再次进行了完善修改,最后形成送审稿(试行)。
三、目前现状
(一)调解组织队伍状况
目前,全州已建立人民调解组织381个,(其中:乡镇调委会39个、街道调委会4个、村级调委会262个、社区调委会58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18个),共有人民调解员2179人,专职调解员404人(全部为指定国家公职人员专职调解员,聘用制专职调解员为0)。
(二)存在问题
一是专职不专问题。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发挥不明显,很多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不专往往身兼数职,很少有专人负责,业务骨干更缺,在面对矛盾纠纷调解时缺乏足够的精力和持续性,大多承担着其他工作制约了其继续跟进调解的动力,致使乡镇(街道)村级专职调解员很难真正发挥作用。二是专职调解员短缺。目前全州县、乡镇(街道)两级综治中心和“一站式”均已成立,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急需进驻,面对大量的矛盾纠纷案件,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明显不足,导致案件处理效率质量不高,难以应对复杂多样的矛盾纠纷。
四、文件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六个部分,分别是总体目标、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聘用人员的待遇和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一部分为总体目标。明确了充实基层人民调解员力量、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规范聘用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培育品牌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等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为聘用原则。明确了公开择优,规范管理;完善机制,注重实效的聘用原则。
第三部分为聘用条件。明确了聘用人民调解员的身份要求、年龄要求以及其他基本要求。
第四部分为聘用程序。明确了聘用的流程及所需的申请材料。
第五部分为聘用人员的待遇。明确了采取“午餐补贴+交通补贴+一案一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部分为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了聘用人民调解员由各县(市)司法局统一管理,并对续聘、辞聘、解聘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