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 引 号 | 010478489/2025-0002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5-04-17 20:17 | 发布日期 | 2025-04-17 20:52 |
文 号 | 克司法函〔2025〕1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司法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司法局 |
为贯彻落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2025年度行政立法工作计划》,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克州工作实际,克州住建局起草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并于2025年3月17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克州司法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对《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形成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审修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5月17日之前反馈至克州司法局。
联系人:张俪
联系电话:0908-4222539传真:0908-4231767
附件1:《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审修稿)
附件2:《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审修稿)制定说明
克州司法局
2025年4月17日
附件1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审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城乡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长输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县(市)人民政府、伊尔克什坦口岸管委会、吐尔尕特口岸管委会(以下简称口岸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草案)》全监督管理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部门和消防救援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施建设
第四条【燃气应急机制】县(市)人民政府口岸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机制,完善燃气供应保障应急体系,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供应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供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集中供热用气和医院、学校等民生用气。
第五条【安全宣传】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口岸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燃气经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加强对燃气用户的安全宣传,普及安全操作知识,提高预防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对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燃气供气服务质量及安全管理的监督。
第六条【主体责任】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
第七条【燃气设施配套建设】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工程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管道燃气经营者必须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燃气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燃气气化乡镇建设】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有序推进气化农村建设。鼓励多种主体参与,采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村燃气通达能力。
第九条【燃气工程建设】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县(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口岸管委会备案;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备案。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本辖区内燃气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通过所在辖区内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递交自治州燃气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自治州燃气特许人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依法选择管道燃气经营者,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应当包括经营方式、区域、范围、期限、服务质量和标准、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改造等内容。
第十二条【燃气年度考核制度】县(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口岸管委会必须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综合考核制度,对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等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燃气价格及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管道燃气价格联动机制,完善监管规则、调价公示和信息公开等制度。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适时调整。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燃气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和调整居民管道燃气价格的,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第十四条【乡镇燃气监管】燃气经营者设立乡(镇)巡检员,负责乡(镇)燃气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和安全巡查,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公布用户服务及抢修电话,并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推广互联网线上缴费业务,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三)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条件,禁止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的报装、改装申请,不得拒绝向验收合格的管道燃气设施供气;
(四)首次通气和每个采暖期前应当入户检查,城乡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2次,对餐饮场所、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五)要建立、健全巡查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燃气管道和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巡线人员发现在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制定管线保护方案和保护措施施工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瓶装燃气经营规定】
瓶装燃气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和用户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销售和管理,并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定期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
(二)对瓶装燃气用户(含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每年不少于1次安全用气检查,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民用户每季度不少于1次安全用气检查;
(三)禁止使用非法改装、报废的气瓶,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或者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充装燃气、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连接软管;
(四)禁止使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充装配装燃气,瓶内残液存量和充气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存放气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
(七)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
(八)废旧气瓶必须送至具备资质的报废机构进行报废处理;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车用燃气经营规定】车用燃气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加气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禁止烟火、拨打手机等安全提示;
(2)禁止充装无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
(3)禁止充装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装置;
(4)禁止在有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危险情况下加气或者卸气。
第十八条【燃气器具安全要求】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关于材质和使用年限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报废。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
第十九条【安全用气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用户每年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建立健全用户档案。
燃气经营者应当将入户安全检查结果告知燃气用户,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影响用气安全需要停气的,应当立即停气,并在隐患消除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服务】燃气经营者必须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地供应燃气。供应燃气的成分、热值和压力等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将气质检测报告交由本辖区内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巡察巡检制度】燃气经营者应当提高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燃气安全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加强燃气设施的巡查、监测、维护、保养、检验、检修和更新,严格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并加强智慧化燃气车等设施巡检力度,每两月开展一次智慧化巡检。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使用要求】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建设单位应当安装规范燃气表、报警器、切断阀、波纹管、自闭阀等燃气设施;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加装规范燃气表、报警器、切断阀、波纹管、自闭阀等燃气设施应当由县(市)人民政府、口岸管委会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餐饮场所、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使用燃气的,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排风装置,并经燃气经营者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集中供暖区域的居民用户,改装燃气壁挂炉等供暖设施,需经辖区内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改造。
第二十三条【燃气计量装置使用】燃气计量装置使用至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者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经营成本。燃气计量装置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因燃气用户责任造成燃气计量装置损坏的,维修或者更换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
第二十四条【燃气计量装置计量检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燃气计量装置抽检制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居民燃气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也可以向管道燃气经营者提出检定要求。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接到要求之日起十日内,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经检定,误差在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内的,由居民燃气用户支付检定费用;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的,燃气费实行多退少补,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支付检定费用,无偿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及单位的禁止行为】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同一用气场所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
(二)在管道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或者晾晒衣服;
(三)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
(四)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
(五)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投诉机制】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市场监督、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网络投诉平台,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燃气用户有关投诉举报,并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涉及燃气安全的,应当立即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属地及行业监管】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应急、消防救援、商务等有关部门以及口岸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和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未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乡镇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燃气安全的监管,对居民燃气用户入户巡查每年不少于2次,对餐饮场所、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重点用户每月不少于1次,同步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并协调村(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配合巡查人员进行入户检查。
第二十九条【救助资金】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救助资金,对优抚对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可以给予燃气费用补助,具体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使用管道燃气的新建居民住宅,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规范燃气表、报警器、切断阀、波纹管、自闭阀等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审修稿)制定说明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乡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制定完成,现就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一)保障公共安全的迫切需要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一旦管理不善,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近年来,随着自治州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居民燃气使用日益普及,燃气经营企业数量逐渐增多,燃气管道铺设范围不断扩大。然而,部分燃气设施老化、用户安全意识淡薄、非法经营等问题依然存在,给燃气安全管理带来诸多隐患。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一部符合自治州实际的燃气管理条例迫在眉睫。
(二)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的现实要求
目前,自治州燃气市场在经营、服务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例如,部分燃气经营企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在燃气供应、设施维护、安全宣传等方面存在不足;瓶装燃气市场中,非法充装、倒灌、使用不合格气瓶等行为时有发生。此外,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和监管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通过制定《条例》,可以明确燃气经营企业的权利义务和服务标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三)填补地方立法空白的必然选择
虽然国家和自治区层面有关于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结合自治州的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燃气供应特点等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目前,自治州缺乏专门针对城乡燃气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在燃气管理的某些环节存在监管依据不足的问题。制定本《条例》,能够填补地方立法空白,为自治州燃气管理工作提供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本《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燃气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安全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是制定本《条例》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则为《条例》中法律责任的设定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二)政策文件依据
参考了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燃气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如关于推进燃气行业智能化建设、加强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方面的政策要求,将其融入《条例》内容中,使《条例》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又契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导向,保障燃气行业发展与国家政策要求相一致。
(三)实践经验依据
充分借鉴了自治州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对以往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方法进行总结提炼,上升为法规规定。同时,参考了国内其他地区在燃气管理立法和实践中的先进经验,结合自治州实际情况加以吸收和运用,确保《条例》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
三、制定过程
(一)调研准备阶段
克州司法局与克州住建局成立专门的调研小组,深入自治州各县(市)、乡镇,对燃气经营企业、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点、居民用户、餐饮场所等进行实地调研。通过现场检查、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全面了解燃气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安全保障、用户需求等方面的情况,收集燃气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条例》的制定提供详实的第一手资料。
(二)草案起草阶段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克州住建局组织专业人员起草《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多次召开内部研讨会,对草案内容进行反复研究和论证,确保草案结构合理、内容全面、逻辑严谨。同时,参考了大量国内外燃气管理的立法资料和先进经验,对草案进行不断完善。
(三)征求意见阶段
《条例》草案形成后,通过政府网站、社交媒体、书面函件等多种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向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部门和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以及燃气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用户代表等发送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期间,共收到各类意见和建议18条,其中有效意见和建议3条。
(四)合法性审查阶段
自治州司法局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全面的合法性审查。从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内容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重点审查《条例》草案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权力设定和义务分配等问题。经审查,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3条,合并3条,并与克州住建局积极沟通后,对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并再一次进行了书面征求意见7日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官网30日。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总则部分
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城乡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使用、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并对燃气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确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燃气管理中的职责,为燃气管理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关于设施建设部分
对燃气设施配套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燃气设施工程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确保燃气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强调推进燃气气化乡镇建设,鼓励多种主体参与,采用多种形式提高农村燃气通达能力,促进城乡燃气均衡发展。明确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
(三)关于经营与服务部分
建立了燃气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制度,规范了燃气经营市场准入,确保燃气经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明确了燃气经营企业的年度考核制度,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对燃气价格及调整机制作出规定,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管道燃气价格联动机制,保障燃气价格合理、稳定。同时,详细规定了各类燃气经营者的经营规范和服务要求,包括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经营者的具体义务,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的相关责任,保障燃气经营服务的安全和规范。
(四)关于燃气使用部分
对管道燃气使用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新建居民住宅和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时应安装的设施,以及重点单位使用燃气的安全设施要求。规范了燃气计量装置的使用和计量检定,明确了燃气经营者和用户在计量装置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列举了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行为,加强对燃气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用户安全用气。
(五)关于监督管理部分
建立了燃气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市场监督、燃气管理等部门的投诉处理职责和时限,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属地及行业监管职责,明确各部门在燃气经营、使用和设施安全监管中的分工和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调乡镇监管的重要性,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燃气安全的监管职责,包括入户巡查、安全宣传等工作要求。同时,提出建立燃气救助资金,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燃气费用补助,体现了政府的人文关怀。
(六)关于法律责任部分
针对使用管道燃气的新建居民住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安装燃气设施,以及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明确处罚主体、处罚种类和幅度,增强《条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同时,规定违反《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现了与刑法等相关法律的有效衔接。
(七)修改条款
1.投诉机制相关条款:(送审稿)第二十八条建议修改为,规定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查询,且燃气经营者应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这一规定合理设定了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的服务响应时限,保障了用户的知情权和咨询权,与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服务要求不冲突,未发现违法之处。
2.部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送审稿)建议修改为,市场监督、燃气管理等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网络投诉平台等受理投诉举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反馈。此规定符合行政机关应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权利的原则,且明确的处理时限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障用户权益,在权限和内容上未违背上位法规定。
3.监督管理相关条款:属地及行业监管,(送审稿)第二十九条建议修改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口岸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在发现安全隐患时采取相应措施。这是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体现,与安全生产、燃气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的规定相符,职权和措施设定合法。
(八)合并条款
1.经营许可相关条款(送审稿第十二条与审修稿第十条)
条款内容:送审稿第十二条“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本辖区内燃气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通过所在辖区内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递交自治州燃气主管部门审批”;审修稿第十条内容与之相同。
合并原因:二者内容高度一致,在正式条例中可合并为一条,避免重复表述。
法律依据:《立法法》规定立法应遵循科学、合理、精简原则,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此两条规定重复,合并符合立法要求。
2.特许经营相关条款(送审稿第十三条与审修稿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送审稿第十三条“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自治州燃气特许人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依法选择管道燃气经营者,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应当包括经营方式、区域、范围、期限、服务治理和标准、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改造等内容”;审修稿第十一条内容一致。
合并原因:内容完全相同,合并可使条例结构更简洁,减少冗余。
法律依据:依据《立法法》关于立法应规范、简洁的要求,重复条款合并可提升条例质量。
3.年度考核制度相关条款(送审稿第十四条与审修稿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送审稿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口岸管委会必须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综合考核制度,对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等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审修稿第十二条内容相同。
合并原因:重复规定,合并能使条例表述更精炼。
法律依据:遵循《立法法》中关于立法要科学规范、避免重复的原则,对这类重复条款进行合并处理。以上是送审稿与审修稿的主要不同之处。这些差异的产生是基于不同部门对燃气管理工作的理解和侧重点不同,以及在起草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研究和把握程度的差异。在后续的立法工作中,建议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对两份稿件进行进一步的整合和完善,确保《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能够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有效保障克州城乡燃气的安全供应和规范使用。
三、制定程序合法性
经审查,克州住建局起草《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在主体权限、内容等方面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建议克州住建局起草《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从原三十五条修改为三十三条。截至目前,未收到关于该《条例(草案)》制定程序方面的材料,但从合法性审查角度,建议后续在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立法法》等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等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等,确保程序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