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管控的通告
索 引 号 | 010478200/2025-00019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9-18 21:10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单位 | 克州公安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公安局 |
为进一步加强对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以下简称“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管理,确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低空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2025年9月19日0时至2025年10月5日24时,全面加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安全管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一)航空器类
1.无人机(多旋翼无人机、固定翼无人机、直升机式无人机等);
2.穿越机(第一人称视角竞速无人机);
3.轻型和超轻型飞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5700公斤的飞机);
4.轻型直升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3180公斤的直升机);
5.滑翔机(无动力滑翔机、动力滑翔机);
6.三角翼(无动力三角翼、动力三角翼);
7.滑翔伞(无动力滑翔伞、动力滑翔伞);
8.热气球(燃烧丙烷或其他气体的热空气气球);
9.飞艇(软式飞艇、硬式飞艇);
10.航空模型(遥控或自主飞行的缩比航空器模型,模拟火箭、航天器的飞行模型)。
(二)空飘物类
1.风筝(各类传统风筝、特技风筝、大型风筝);
2.孔明灯(燃料加热升空的纸制灯笼);
3.系留气球(通过缆绳系留的充氦气球);
4.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无动力自由飘移的充氦气球);
5.空飘气球(用于广告、庆典的氢气球或氦气球);
6.信鸽(用于竞赛、通信的鸽子);
7.其他可能影响空中安全的人工漂浮物。
二、禁飞时段及区域
2025年9月19日0时至2025年10月5日24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全域禁飞。
三、管控措施
(一)禁飞时段及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从事“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体育、娱乐、广告性等飞行活动。
(二)特殊任务豁免:应急救援、警务执勤等飞行需提前24小时向空管部门申请批准报备。
(三)未经报备批准擅自飞行的一经发现将一律击落。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民航等部门联合查处。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者处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航空管制条例的,依法扣押器具并追究责任。
五、监督举报
管制工作期间,请广大群众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并自觉遵守通告规定,不得擅自开展飞行活动。如在管制期间群众发现违规飞行者,请拨打110报警(举报电话:0991-595022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