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索 引 号 | KZ022-2021-000019 | 主题分类 | 公安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1-04-08 00:00 | 发布日期 | 2021-04-10 13:39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公安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公安局 |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开展电动车治理工作的通知》【新公交〔2021〕26号】要求,规范电动车管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车交通事故,克州公安机关决定从即日起到年底在全州组织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本通告所称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各类电动摩托车),具体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1年4月8日开始到年底
二、整治重点(一)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仿造或者使用伪造、仿造车辆号牌等假牌假证、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二)严厉查处驾乘电动车不戴头盔、超员、无牌无证、闯红灯、逆向行驶、随意穿插变道等交通违法行为。(三)依法查扣停放在道路、街巷和公共场所的无牌、套牌、遮挡、污损号牌和报废、非法改装的电动车。
三、整治步骤
(一)4月8日至4月17日为宣传阶段,在此期间,教育为主,促使摩托车驾驶人到交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4月18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查处违法行为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予以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一)整治期间,对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将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和网络平台曝光。(二)凡查获公务人员有上述交通违法行为的,除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并书面通报所属单位。(三)对查获的16岁以下学生非法骑行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扣留,通知家长认领,责令家长加强监管,并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同时通报学校,加大批评、教育、曝光力度。(四)对拒绝、对抗和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广大市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的指挥和管理,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文明参与交通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社会治安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克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1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