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索 引 号 | kzlskekzz/2024-0014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12 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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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
来 源 |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以来,克州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强化监管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现将公布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克州市场监管局查处阿图什市某电动车专卖店销售外形和认证备案产品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7日,克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阿图什市某电动车专卖店待售的23辆电动自行车与其随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外形简图不一致。经立案核查,当事人自2023年12月21日开始,从江苏无锡台铃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23辆鞍座外形和认证备案产品不一致台铃电动自行车。经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认定,其中7辆电动自行车存在鞍座外形和认证备案产品不一致,且比认证备案产品多了后备箱和安装后备箱的托架、后靠背,鞍座外形和鞍座下方左右护板外形和认证备案产品不一致等问题。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认定,16辆电动自行车安装了加长鞍座和车体底座、拆除了曲柄脚蹬、拆除了后衣架,与获证车型不一致。
当事人销售外形和认证备案产品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擅自销售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后未变更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9月5日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CCC产品如何定型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法函〔2017〕174号)中指出,“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未履行上述义务,擅自销售未经变更或未扩展的产品,可以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销售者实施处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克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外形和认证备案产品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阿图什市某汽车电路维修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案
2024年6月4日,克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同克州公安局民警进行联合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汽车电路维修中心进门右边货架上摆放着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4桶“嘉实多”牌车用机油。经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店经销的车用机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车用机油的外包装特征与真品不符,是假冒“嘉实多”注册商标和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克州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元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4桶“嘉实多”牌机油,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某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注册登记市场主体案
2024年6月3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提供的线索,称“自己的房屋地址有多个市场主体被登记注册,自己未向那些市场主体提供过住所证明,也未与他们签订过租赁合同”。2024年6月7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幸福街道迎宾路西49号楼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克州阿图什恒驰货运部(营业执照住所地址: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光明街道迎宾路49号二楼206室)、新疆三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阿图什分公司(营业执照住所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光明街道迎宾路49号二楼203室)、新疆亮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住所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幸福街道迎宾路49号二楼204室)、阿图什市浩宇建材销售中心(营业执照住所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光明街道迎宾路49号二楼202室)、克州鑫达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住所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光明街道迎宾路49号二楼212室)等5家市场主体经营地址与实际不符,上述5家市场主体不在此场所,存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注册登记市场主体的行为。经立案核查,新疆某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利用PDF软件为上述5家市场主体伪造市场主体住所证明材料,代理办理营业执照,获得4000元违法所得。
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办理市场主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整改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某发布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医疗用语内容的食品广告案
2024年7月22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张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肉苁蓉原浆”的广告宣传文中含有“腰膝酸软”、“盗汗失眠”、“阳痿早泄”、“老年痴呆症”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医疗用语的内容。实际上“肉苁蓉原浆”仅为一般食品,未取得药品、医疗器械批准文号,不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期间,当事人为了得到更多关注,委托朋友设计图文、视频资料在视频号、微信朋友圈发布“肉苁蓉原浆”产品广告。支付图文编排设计、视频资料制作费3000元。
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医疗用语的内容的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阿克陶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阿合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阿合奇县某生活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玩具案
2024年7月23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阿合奇县某生活馆销售的学生用品、儿童玩具等商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店内右前方的货架上摆(挂)放有售价为:10元的气球8包、19.9元的气球4包、3元的贴纸10卷、10元的火汽印章腊2盒、3元的亚克力立牌33盒,以上5种57个儿童玩具外包装上均无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家厂名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年龄范围、安全警示、使用说明等国家安全标准应标注的相关信息内容。
阿合奇县某生活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第5部分:“玩具需标注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年龄范围、安全警示、生产者名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675.1-2014中“5.7玩具标识、5.7.1玩具使用说明、5.7.2玩具警告标示”需标示玩具使用说明和警告标识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阿合奇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5种57个违法销售的儿童玩具,没收违法所得208.4元,并罚款620.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乌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乌恰县某农家院低标高结价格欺诈案
乌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12315平台投诉:“消费者5月25日在乌恰县某农家院用餐,该处低标高结(菜单价格与实际收费不符,酒水和菜品收费均高于菜单价格),望调解。”的投诉信息。2024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农家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菜单中5种菜品实收价格比菜单价格高,共多收消费者261元。当事人菜品低标高价的行为构成了价格欺诈。
当事人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乌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1元,并罚款104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乌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乌恰县某桌球俱乐部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8月7日,乌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乌恰县某桌球俱乐部进行检查,发现该桌球俱乐部在乌恰县“微视通1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比赛规则中有“本比赛最终解释权归乌恰县某桌球俱乐部所有”的内容。
当事人写的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乌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乌恰县某大肉店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乌恰县金鑫市场内的乌恰县某大肉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
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乌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