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州市监处罚〔2026〕08号
| 索 引 号 | 010478147/2026-00065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09 19:48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
| 来 源 |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当事人:阿图什市伊斯坎代尔牛肉面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001MA77839X5M
住所(住址):阿图什市幸福街道和谐路26院时代广场1幢M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塔依尔·许库尔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021198304151150
联系电话:13209087759
2026年5月6日,克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阿图什市幸福街道和谐路26院时代广场1幢M3号的阿图什市伊斯坎代尔牛肉面馆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经营项目为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而店内展示柜里有待销售的凉菜,该行为属于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涉嫌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场,对当事人责令下架凉菜,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经局领导批准,2026年5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自2026年4月起,从事凉菜的加工及销售活动。其加工流程为:将各种菜洗完后,经切配处理,根据顾客需求分为原味或添加调料调味的凉菜,并按一份售价为5元/份。截至目前,该店销售凉菜105份,总销售额为5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
2、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项目许可类别;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发现的客观事实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制作销售凉拌牛肉的陈述与自认;
6、销售票据两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凉拌牛肉的金额;
7、现场拍摄图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凉拌牛肉的事实。
2026年6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克州市监罚告〔2026〕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制售凉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属于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综合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案发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下架相关冷食类菜品,积极整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销售票据等证据材料;自开业以来未收到相关投诉举报,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主管过错较小,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违法经营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同时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第(四)“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5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代收机构名称: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地址:阿图什市帕米尔路,账号:45630104000293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