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州市监处罚〔2026〕7号
| 索 引 号 | 010478147/2026-0005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06 19:34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
| 来 源 |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当事人: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宾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0229890398M
住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吉米提拉路东2号
法定代表人:张瑜欣
身份证号码:612321198910280129
2026年4月28日,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代微、吾热古丽·买买提和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热孜万古·艾尼瓦尔到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宾馆人民公园停车场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1.新P2340C,入场时间2026年4月28日11:21分,出场时间12:26分,停车时长1小时4分钟,停车费用3元;2.新P888BD,入场时间2026年4月27日19:18分,出场时间00:23分,停车时长5小时4分钟,停车费用7元;3.豫J998G6,入场时间2026年4月27日20:52分,出场时间2026年4月28日09:25分,停车时长12小时32分钟,停车费用14元。你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行为,2026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自2025年4月至2026年4月期间未按照《关于暂定阿图什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阿发改字〔2022〕179号)、关于延续阿图什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暂定标准的补充通知,未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违法所得12041元,本局于2026年4月30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克州市监责退[2026]7号),责令你公司限期内退还多收款12041元给消费者,至期限届满,你公司清退818元,未清退1122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及经营范围;
2、当事人张瑜欣(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3.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确认委托代理合法有效;
4.被委托人李玉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核实代理人资格;
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宾馆自2025年4月至2026年4月期间未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违法行为;
6、现场调取停车收费票据3张,证实当事人实际收费金额,佐证其未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的违法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4月至2026年4月收费台账,证明当事人多收费的事实;
8、退费公示一份,佐证当事人确认存在多收费行为,并已自行公示退费;
9、退费情况说明、退费清单明细各1份,证明当事人退还多收停车费用;
10、《关于暂定阿图什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阿发改字〔2022〕179号)文件、关于延续阿图什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暂定标准的补充通知。
本局已于2026年6月24日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州市监罚告〔2026〕7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综上所述当事人构成了未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系初次价格违法,无同类违法记录;其违规收费系购置AIOT数智停车管理系统后,直接沿用系统自带默认收费标准,未结合本地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及时调整收费参数,因工作管理疏漏引发违法,无主观故意恶意涨价情节。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梳理并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第十三项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章第一节第一项,综合考量其违法成因、主观过错、配合整改及主动退费等情节,在法定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幅度内,依法予以从轻裁量。
综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违法所得11223元;
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12041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3264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代收机构名称: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地址:阿图什市帕米尔路,账号:45630104000293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