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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州市监处罚〔2023〕36号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4-0043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1-19 20:45
名        称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州市监处罚〔2023〕36号
文        号 〔〕号
来        源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图什市懿睿烟酒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001MA79KHG72W

住所(住址):阿图什市幸福街道群众路32-3-3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贾小雨

身份证件号码:13043419******0519

联系电话:152******38

联系地址:阿图什市光明街道棉麻小区8幢2单元201号

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州公安局执法人员联合对阿图什市懿睿烟酒商行经营者贾小雨的陪同下,到阿图什市棉麻小区停车场对新Q·C2P35小面包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送货车上待售人头马12瓶(规格700毫升/瓶);尊尼获加黑牌12年调配型苏格兰威士忌7箱(每箱12瓶,共84瓶,规格700毫升/瓶);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216瓶(规格750毫升/瓶);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新款)11瓶(规格700毫升/瓶);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24瓶(规格700毫升/瓶),共347瓶涉嫌商标侵权洋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日对该商行待售的上述涉嫌侵权商标的洋酒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核查,阿图什市懿睿烟酒商行自2023年10月15日开始,从乌鲁木齐经销商(微信昵称:富贵)购进人头马(规格700毫升/瓶)120瓶,每瓶进价100元,已销售108瓶,销售价150元;尊尼获加黑牌12年调配型苏格兰威士忌(每箱12瓶,规格700毫升/瓶)7件,每件进价600元,至今未销售;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规格750毫升/瓶)372瓶,每瓶进价50元,已销售156瓶(120瓶×130元、12瓶×120元、24瓶×110元);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新款,规格700毫升/瓶)12瓶,每瓶进价50元,至今未销售;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规格700毫升/瓶)24瓶,至今未销售;百龄坛特醇苏格兰威士忌(规格700ml/瓶)按每件300元的价格共购进7件(1件/12瓶),每件450元价格已销售7件;销售额39030元。2023年11月11日,经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此洋酒进行初步鉴定(鉴定编号:CN-VR-2022-052PVR,鉴定项目为:商标,防伪标识,产品编码,外包装,感观)上述四种洋酒均属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洋酒),12月4日,该公司通过邮政寄过来鉴定书(案号:CN-2023-0052844)鉴定结论为:芝华士(750ml)、芝华士(700ml)、人头马、尊尼获加黑牌的结论:“目标产品的外观及其细部特征与商标权利人生产的正品不符。因此,我公司认定目标产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商品;轩尼诗V.S.O.P(700ml)的结论:经鉴定,上述产品的外观包装等方面与商标注册人员的原厂产品不符,均为侵犯法国轩尼诗公司890628、第890643号和第39092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以上五种洋酒均属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局已于12月5日向阿图什市懿睿烟酒商行送达《鉴定书》,该批发部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建议,无异议。2023年12月5日,对待销售的五种洋酒,我局委托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12月21日收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2023〕259号),具体情况如下:①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规格750ml/瓶)182.5元/瓶;②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规格700ml/瓶)175元/瓶;③人头马V.S.O.P特优香槟干邑白兰地(规格700ml/瓶)363.33元/瓶;④尊尼获加黑牌12年调配型苏格兰威士忌(规格700ml/瓶305.33元/瓶;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规格700ml/瓶)494.5元/瓶。按价格认定结论书计算该商行待销售的以上五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洋酒货值83220.68元(计算方法:芝华士(750ml216×182.5元=39420元,芝华士(700ml11×175=1925元,人头马12瓶×363.33元=4359.96元,尊尼加黑牌84瓶×305.33=25647.72元,轩尼诗24瓶×494.5元=11868元);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洋酒货金额共122250.68元(已销售39030元+待销售83220.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身份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酒(750ml,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酒(700ml)、人头马V.S.O.P特优香槟干邑白兰地、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尊尼获加黑牌12年调配型苏格兰威士忌的事实和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存放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的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的违法事实;

5.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6.克州市监强制(2023)36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物清单)一份,与现场检查笔录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的具体数量,

7.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2023〕011号)一份,证明办理案件提供的价格依据。

2023年12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克州市监202336),当事人提出减免申请,我局法规科认为:罚款额度已属从轻处罚,故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案件进行调查的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当事人行为没有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后果,但是当事人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销售范围比较大,比如除阿图什市以外喀什市、乌恰县等区域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决定作出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酒(750ml216瓶,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酒(700ml11瓶、人头马V.S.O.P特优香槟干邑白兰地12瓶、尊尼获加黑牌12年调配型苏格兰威士忌84瓶、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24瓶共347瓶洋酒;

2.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代收机构名称: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地址:阿图什市天山路,账号:45630104000293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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