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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州市监处罚〔2023〕33号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4-0043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1-19 20:47
名        称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州市监处罚〔2023〕33号
文        号 〔〕号
来        源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图什市蓝泉酒水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001MA79Q91P5E

住所(住址):阿图什市幸福街道平安西路4号2区1幢商铺1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阿力木白克·阿不地卡依木

身份证件号码:65302119******1895

联系电话:151******49

联系地址:阿图什市建设路东7院8-6号平房。

2023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州公安局、阿图什市公安局执法人员联合对阿图什市蓝泉酒水批发部检查时,发现该批发部涉嫌商标侵权洋酒:百龄坛特醇苏格兰威士忌(规格750ml/瓶,原产地:德国,酒精度35%vol)共70瓶;人头马V.S.O.P特优香槟干邑白兰地(规格700ml/瓶,原产地:法国,酒精度40%vol)共60瓶;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规格700ml/瓶,原产地:法国,酒精度40%vol)共48瓶;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规格750ml,酒精度40%vol)共87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日对该批发部待售的上述涉嫌侵权商标的洋酒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阿图什市蓝泉酒水批发部自2022年7月3日开始,从阿图什市懿睿烟酒商行购进百龄坛特醇苏格兰威士忌(规格750ml/瓶,原产地:德国,酒精度35%vol)84瓶,每件(12瓶/件)进价450元,已销售14瓶,销售价85元;人头马V.S.O.P特优香槟干邑白兰地(规格700ml/瓶,原产地:法国,酒精度40%vol)84瓶,每瓶进价160元,已销售24瓶,销售价220;从阿图什市嘉睿烟酒商行的送货员努尔买买提(联系电话:18309082030)购进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规格700ml/瓶,原产地:法国,酒精度40%vol)48瓶,每瓶进价390元,至今没有销售;从阿图什市佳冠饮料批发店购进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规格750ml,酒精度40%vol)120瓶,每件(12瓶/件)进价1000元,已销售33瓶,销售价130元;通过微信支付和现金支付货款共计36910元,获得非法所得3645.11元。2023年11月11日,经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此洋酒进行初步鉴定(鉴定编号:CN-VR-2022-052PVR,鉴定项目为:商标,防伪标识,产品编码,外包装,感观)上述四种洋酒均属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洋酒),11月16日,该公司通过邮政寄过来鉴定书(案号:CN-2023-0052843、)鉴定结论为:“轩尼诗V.S.O.P(700ml)的结论:经鉴定,上述产品的外观包装等方面与商标注册人员的原厂产品不符,均为侵犯法国轩尼诗公司890628、第890643号和第39092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人头马、百龄坛和芝华士(750ml)的结论:目标产品的外观及其细部特征与商标权利人生产的正品不符。因此,我公司认定目标产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商品;”,以上四种洋酒均属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局已于12月24日向阿图什市蓝泉酒水批发送达《鉴定书》,该批发部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建议,无异议。2023年12月5日,对待销售的四种洋酒,我局委托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12月21日收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2023〕259号),具体情况如下:①百龄坛特醇苏格兰威士忌(规格750ml/瓶)99元/瓶;②人头马V.S.O.P特优香槟干邑白兰地(规格700ml/瓶)363.33元/瓶;③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规格700ml/瓶)494.5元/瓶;④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规格750ml/瓶)182.5元/瓶。按价格认定结论书计算该批发部待销售的以上四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洋酒货值68343.3元(计算方法:百龄坛70瓶×99元=6930元,芝华士87瓶×182.5元=15877.5元,人头马60瓶×363.33元=21799.8元,轩尼诗48瓶×494.5元=23736元);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洋酒货值金额共79103.3元(已销售10760元+待销售68343.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身份情况;

3.克州市监强制(2023)33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物清单)一份,与现场检查笔录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的具体数量;

4.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比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明显偏低,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的事实;

5.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书一份,证明该批洋酒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6.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2023〕259号)一份,证明办理案件提供的价格依据。

2023年12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克州市监20233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案件进行调查的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当事人行为没有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决定作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百龄坛特醇苏格兰威士忌70瓶、人头马V.S.O.P特优香槟干邑白兰地60瓶、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48瓶、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87瓶等共265瓶洋酒;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代收机构名称: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地址:阿图什市天山路,账号:45630104000293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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