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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索  引  号 KZ014-2019-00017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10-11 11:56
名        称 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文        号 〔〕号
来        源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名称 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审批事项各类基本业务(如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补证、依申请注销、转让等)的具体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列出对申请予以批准的条件或不予批准的情形。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审批条件的,审批机构应当将拟列审批条件报同级审改工作牵头单位审查后列出,并注明暂按手册所列审批条件实施;不得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并负责的事项设定为审批条件,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不得设定兜底条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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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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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分公司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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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及分公司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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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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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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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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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受理3天;

2.审核批准1天;

3.办结1天

办理地点 新疆阿图什市帕米尔路西3院克州行政服务中心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邮编:845350; 乘车路线:乘坐1路、4路州医院站下车,往回走500米即到。
办理电话 0908-4212105 监督电话:0908-4212105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6:30-20:00 冬季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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