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3-0260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统计局 | 发布日期 | 2023-08-30 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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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
来 源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网站 |
新统法字[1998]93号
第一条为了维护统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统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统计行政法律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法人代表以及代理人或委托律师代理出庭应诉时,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参加应诉活动,模范遵守诉讼制度,保证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维护法律尊严。
第四条认真做好应诉前的准备工作。
一、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必须对送达回证签名盖统计部门公章。
二、认真详尽地审查起诉副本;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审查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审查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假;审查原告的诉讼时效。
三、向人民法院提供书面答辩状及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积极举证,包括证据和统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统计制度方法。
第五条在应诉中要充分运用应诉权、反驳权、答辩权、申请回避权、阅查或复制庭审材料权、请求维护行政行为权、申请强制执行权。
第六条认真履行诉讼义务:
一、不能滥用诉讼权利;
二、接到法庭合法传唤,要及时参加应诉;
三、不得妨碍行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四、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五、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六、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自觉履行。
第七条如法院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申诉意见未予采纳、裁决未预变更时,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终审裁决有错误时,应检察部门提请抗诉。
第九条本规程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程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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