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9月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5-0049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04 12:09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9月4日-2025年9月10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08-4222569(兼传真)
通讯地址:新疆阿图什市天山路东20号院,邮编84535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阿图什市格达良工业园区商混、沥青、水稳拌合站建设项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格达良乡库尔干村 |
新疆大地沥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德广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占地约20000平方米,建设商混拌合站两套、沥青拌合站一套、水稳料拌合站一套和破碎石站一套,并配套相应附属设施和环保设施,达到年产商品混凝土40000t/a、沥青混凝土10000t/a、水稳料10000t/a和砂石料50000t/a |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商混拌合站混合搅拌废气经管道收集,引至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颗粒物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1排放限值要求;沥青拌合站沥青烟气经管道或集气罩收集,引至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沥青拌合站骨料干燥和筛分废气经管道或集气罩收集,引至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需满足需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表4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需满足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沥青拌合站导热油炉燃烧废气通过1根8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排放限值要求;破碎石站破碎筛分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引至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颗粒物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1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物料装卸储存转运、水稳料拌合站混合搅拌和车辆运输等环节产生的无组织排放粉尘通过矿石堆场覆盖防尘网、砂石料堆场封闭、运输皮带封闭、物料在装卸、转运作业时洒水降尘、粉料筒仓顶部安装袋式除尘器、混合搅拌过程中喷雾降尘、厂区道路硬化、定期清扫、喷洒水、运输车辆篷布遮盖、车辆冲洗等措施后,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3中浓度限值。本项目无组织排放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定期通过吸污车运至阿图什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厂房封闭隔声、设备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后,运营期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的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置工作。严格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相关管理要求,做好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工作。废混凝土、废沥青混凝土、沉渣、除尘器收集粉尘和破碎石站地面清扫粉尘回用生产,废滤袋交由厂家回收;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交由持有相应类别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
/ |
2 |
克州白星农机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农机修造厂搬迁项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阿图什工业园区-昆山产业园区1、2号厂房 |
克州白星农机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德聚仁合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23619m2,总建筑面积为5395m2,利用现有2座生产厂房,项目建成后生产播种机1000台/a,脱粒机400台/a,粮仓1500个/a,饮水机200个/a。 |
①现有项目搬迁后,下料切割、焊接、喷塑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5%)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②现有项目搬迁后,设置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贮存及转移依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③现有项目搬迁后,应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规定的图形,在各气、水、声排污口(源)挂牌标识,做到各排污口(源)的环保标志明显,便于企业管理和公众监督。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依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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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阿图什市格达良工业园区商混、沥青、水稳拌合站建设项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格达良乡库尔干村 |
新疆大地沥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德广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占地约20000平方米,建设商混拌合站两套、沥青拌合站一套、水稳料拌合站一套和破碎石站一套,并配套相应附属设施和环保设施,达到年产商品混凝土40000t/a、沥青混凝土10000t/a、水稳料10000t/a和砂石料50000t/a |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商混拌合站混合搅拌废气经管道收集,引至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颗粒物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1排放限值要求;沥青拌合站沥青烟气经管道或集气罩收集,引至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沥青拌合站骨料干燥和筛分废气经管道或集气罩收集,引至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需满足需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表4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需满足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沥青拌合站导热油炉燃烧废气通过1根8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排放限值要求;破碎石站破碎筛分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引至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颗粒物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1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物料装卸储存转运、水稳料拌合站混合搅拌和车辆运输等环节产生的无组织排放粉尘通过矿石堆场覆盖防尘网、砂石料堆场封闭、运输皮带封闭、物料在装卸、转运作业时洒水降尘、粉料筒仓顶部安装袋式除尘器、混合搅拌过程中喷雾降尘、厂区道路硬化、定期清扫、喷洒水、运输车辆篷布遮盖、车辆冲洗等措施后,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3中浓度限值。本项目无组织排放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定期通过吸污车运至阿图什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厂房封闭隔声、设备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后,运营期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的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置工作。严格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相关管理要求,做好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工作。废混凝土、废沥青混凝土、沉渣、除尘器收集粉尘和破碎石站地面清扫粉尘回用生产,废滤袋交由厂家回收;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交由持有相应类别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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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白星农机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农机修造厂搬迁项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阿图什工业园区-昆山产业园区1、2号厂房 |
克州白星农机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德聚仁合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23619m2,总建筑面积为5395m2,利用现有2座生产厂房,项目建成后生产播种机1000台/a,脱粒机400台/a,粮仓1500个/a,饮水机200个/a。 |
①现有项目搬迁后,下料切割、焊接、喷塑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5%)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②现有项目搬迁后,设置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贮存及转移依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③现有项目搬迁后,应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规定的图形,在各气、水、声排污口(源)挂牌标识,做到各排污口(源)的环保标志明显,便于企业管理和公众监督。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依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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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