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
|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6-0018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27 10:46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环罚〔〕2号 |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
当事人姓名:强**
负责人:强**
住址:阿图什市哈拉峻乡阿亚克苏洪村(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对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本人作为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阿图什市环球矿业钒钛磁铁矿900万吨/年选矿厂建设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于2025年2月将位于阿图什市哈拉峻乡阿亚克苏洪村的400万t/a选矿生产线投入生产,实施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0张、现场勘察平面图2张及现场音像资料,用于证实你作为阿图什市环球矿业钒钛磁铁矿900万吨/年选矿厂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制作时间:2025年11月24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2.陕西****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车**调查询问笔录1份、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梁*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本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你是阿图什市环球矿业钒钛磁铁矿900万吨/年选矿厂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400万t/a选矿生产线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制作时间:2025年12月3日、2026年1月21日、2026年3月9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3.你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你本人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6年3月9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
4.《陕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相关管理人事任命的通知》用于证实你是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是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400万t/a选矿生产线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4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
5.现场勘察(检查)笔录(责令改正后督察)1份,现场图片、音像资料1套,用于证实你作为阿图什市环球矿业钒钛磁铁矿900万吨/年选矿厂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影响(制作时间:2026年1月26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6.你公司职工工资表、企查查截图用于证实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提取时间:2026年1月16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
7.《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国人部发〔2006〕61号),用于证实阿图什市属于四类地区(提取时间:2026年2月1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8.《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复印件、克州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胡**、努****·****、依***·***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4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3日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计算:裁量认定:个性裁量基准:生产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行为情形: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在建);责任人:主管人员;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书。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99800元整(玖万玖仟捌佰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裁量金额:¥998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99800元整(玖万玖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本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