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恰县鑫存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5-00604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16 10:55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环恰罚〔2025〕2号 |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
当事人名称:乌恰县鑫存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4MA7ABEHG6L
地址:乌恰县工业园区内锦业路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登记时,实施了未按照要求对企业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进行如实填报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克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9月23日对乌恰县鑫存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对你公司总经理制作的调查笔录各一份;2025年9月23日现场调取的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一份;用于证实乌恰县鑫存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企业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进行如实填报。
2、《关于克州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乌恰县分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恰环评字〔2015〕255号),《关于对乌恰县鑫存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乌恰县鑫存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实乌恰县鑫存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手续资料及你公司的行业类别为砼结构构建制造。
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页用于证实乌恰县鑫存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4、2025年9月2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乌恰县鑫存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克州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乌恰县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实你公司公司名称、法人等信息变更的时间。
5、2025年9月2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乌恰县鑫存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用于证实乌恰县鑫存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是违法事实主体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5年10月9日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平台调取的乌恰县鑫存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用于证实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恰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期间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通过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情形:登记内容不准确不完整,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调查期间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物治理措施,消除环境影响,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五类地区。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肆佰元整(224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克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