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中农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5-0046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20 16:18 |
名 称 | |||
文 号 | 克环阿罚〔2025〕2号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新疆中农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1MA78GFWE36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重工业园区天三路以西,天十路以北(光正燃气旁)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实施的“新疆中农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掺混肥料和10万吨水溶肥料建设扩建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3年9月在位于阿图什市重工业园区天三路以西,天十路以北(光正燃气旁)的厂区内开展项目建设,2024年12月建完2栋厂房共4800平方米、2套除尘设备、临时办公房、一间值班室。2025年3月安装完4条生产线,1条颗粒掺混肥料生产线、3条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生产线(其中2条大量元素水溶肥粉剂生产线和1条大量元素水溶肥液体生产线),4条生产线均已建设完成,2025年4月开始调试设备。你单位实施了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4份及现场影像资料,用于证实“新疆中农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掺混肥料和10万吨水溶肥料建设扩建项目”现场建设情况(作出时间:2025年5月6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2.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用于证实你单位主体适格和被委托人取得你单位合法授权(提取时间:2025年5月6日,提供单位:新疆中农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作出时间:2025年5月14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4.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对新疆经纬兴远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所评估的“新疆中农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掺混肥料和10万吨水溶肥料建设扩建项目”总投资额表示认可(作出时间:2025年7月18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单位开工建设时间和建设规模。(提取时间:2025年5月14日,提供单位:新疆中农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6.新疆阿图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备案证编码:阿工管招〔2022〕006号,用于证实该项目已在新疆阿图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提取时间:2025年5月14日,提供单位:新疆中农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7.新疆经纬兴远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疆中农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掺混肥料和10万吨水溶肥料建设扩建项目总投资评估资产评估报告》(经纬兴远评报字【2025】第031号),用于证实该项目总投资额(提取时间:2025年6月30日,提供单位:新疆经纬兴远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用于证实“新疆中农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掺混肥料和10万吨水溶肥料建设扩建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9.克州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依达提拉****、江全利执法证复印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资格(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阿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修正裁量基准: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零肆佰元整(260400元整),责令限期改正。裁量金额:¥2604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零肆佰元整(2604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
户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4563010****293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