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图什市巨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2025.8.20)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5-0046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20 16:11 |
名 称 | |||
文 号 | 克环阿罚〔2025〕3号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阿图什市巨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1098618537E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314国道005号
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实施的“阿图什市巨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商砼扩建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4年5月在位于阿图什市314国道005号公司厂区内开展项目建设,2024年6月建设完成1条商砼生产线,2025年4月开始调试设备投入生产。你单位实施了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2份(图片)证据及现场影像资料,用于证实“阿图什市巨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商砼扩建项目”现场建设情况(作出时间:2025年5月22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2.你单位股东彭*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时间:2025年7月9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3.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彭*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单位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5年5月22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巨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4.《授权委托书》和李*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22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巨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和彭*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7月9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巨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证实参与现场检查(勘察)和调查询问的人员身份信息,取得你单位合法授权。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用于证实“阿图什市巨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商砼扩建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取时间:2025年5月22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6.《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阿图什市巨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建设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关于<阿图什市巨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表》复印件、《阿图什市巨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提取时间:2025年5月22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巨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7.《混凝土生产线设备转让合同》复印件、《购售电合同》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的“阿图什市巨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商砼扩建项目”部分投资情况。(提取时间:2025年7月9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巨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8.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执法人员依达提拉****(执法证号:31090115006)、努尔买买提****(执法证号:31090115003)、魏*(执法证号:31090115009)执法证复印件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实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阿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修正裁量基准: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元整(16900元整),责令限期改正。裁量金额:¥169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元整(169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
户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4563010****293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