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5-0031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23 17:08 |
名 称 | |||
文 号 | 克环陶罚〔2025〕2号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2MADL0TK14X
地址:新疆阿克陶县玉麦镇阿勒吞其村戈壁滩物资回收站再利用产业园六号库6号附1号门面
我局于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5年2月5日获得《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分别于2025年2月27日将危险废物库房收集贮存的30.685吨废铅蓄电池以及2025年3月1日将危险废物库房收集贮存的28.92吨废铅蓄电池,两次共计59.605吨废铅蓄电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类别HW31、危险废物代码:900-052-31)擅自跨省转移至宁夏新益威科技有限公司,在实施上述两次危险废物转移时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在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年3月14日、2025年3月17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非现场检查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17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刘*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17日、2025年3月19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罗**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21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以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4日,提供单位: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储存库批次信息记录》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5日,提供单位: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证实你公司2025年2月27日、2025年3月1日转移的危险废物未在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事实,你公司实施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未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环境违法行为。
2.非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17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刘*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17日、2025年3月19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以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3月15日,提供单位: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证实你公司2025年2月27日、2025年3月1日转移的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的事实,你公司实施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的环境违法行为。
3.非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取的监控视频资料(制作时间:2025年3月17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提供单位: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刘*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17日、2025年3月19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罗**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21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阿吾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21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3月15日,提供单位: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证实你公司2025年2月27日、2025年3月1日转移了危险废物,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事实,你公司实施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公司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5年3月15日,提供单位: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5.刘*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5年3月15日,提供单位: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6.被询问人刘*、阿吾提***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等,用于证实该2人为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及身份信息(提取时间:2025年3月21日,提供单位: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7.《建设项目(重新报批)建项目报告表》、《关于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建项目报告表的批复》(克环评函【2024】61号)、《关于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重新报批)建项目报告表的批复》(克环评函【2024】120号)、《排污许可证》编号:91653100065502386D002V(提取时间:2025年3月15日、2025年3月19日,提供单位: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和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17日、2025年3月19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用于证实你公司依法办理的环保手续情况。
8.《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小微企业收集试点),编号为:653021202501,用于证实你公司具备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提取时间:2025年3月15日,提供单位: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9.转移危险废物重量登记记录、报价表、转移危险废物交易凭证,(提取时间:2025年3月19日,提供单位: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刘*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4月16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所得认定的法律意见》(提取时间:2025年4月8日,提供单位:新疆越腾律师事务所),用于确定违法所得。
1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提取时间:2025年3月19日,提供单位: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新益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提取时间:2025年4月24日,提供单位: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5月16日,制作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用于证明你公司涉案批次废铅蓄电池已转移至宁夏新益威科技有限公司,且该公司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11.克州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努尔买买提*****、迪力木拉提*****、宁**、布买热木*****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关于委托克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复印件用于证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提取时间2025年3月14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个性裁量基准:危废种类:1种,联单填报情况:未填报,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五类地区裁量标准等裁量结果,裁量认定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玖仟柒佰元整(4197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不参考《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的裁量处罚结果,其主要理由如下:(1)你公司为刚成立的公司,相关负责人以及经营人员对固体废物法律法规以及危险废物管理的制度和要求,项目建成后污染治理设施尚处于调试阶段,该公司经营活动尚未转入正规,无主观故意;(2)你公司为首次违法;(3)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具有关联性,未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和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构成因果关系,应以能够产生结果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行为定性,该两批废铅蓄电池在转移期间未造成环境污染,且转移至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危害后果轻微;(4)当事人对案件调查积极配合,改正态度端正;(5)《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的裁量处罚结果为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玖仟柒佰元整(419700元整),你公司完成项目建设投入100万元,属于小微企业承受能力有限,该处罚明显过高。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整)处罚;
2.没收你公司因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整(144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
收款单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收款账号:456301****02934
附言:克州中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