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州兴安驾驶考试有限责任公司
索 引 号 | kzlskekzz/2024-0085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27 11:30 |
名 称 | |||
文 号 | 克环罚〔2024〕3号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当事人名称:克州兴安驾驶考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0MA775YRN6W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轻工业园区振兴路(克州交警支队旁)
我局2024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通过查阅克州兴安驾驶考试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检测大厅1号重型柴油车道、2号大小型汽柴油车道环保工位机设备核查校准情况时发现零点标气进气口覆盖有明显灰尘,进气阀处于关闭状态,通过调阅视频监控2024年10月25日工作人员进行低浓度标准气体进行单点检查时,在未持标气瓶对2号环保工位机分析仪设备通标气的情形下完成单点检查,但该设备系统记录确有检验合格结果,该行为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5“日常运行和维护要求”的规定;2.通过调阅视频和检测报告2024年10月28日机动车检测站在检测车牌号为新PCU333的车辆时,该车辆尾气排放有明显可见的黑烟,《在用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653001012410281023380001)显示检测使用的是加载减速法,检测时该车最高车速为62.4km/h,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70“受检车辆最高车速接近70km/h”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以上行为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及现场影像资料,用于证实当事人实施了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制作时间2024年10月29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2.克州兴安驾驶考试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塔拉提白克****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调取的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9日期间1号重型柴油车、2号大小型汽柴油车工位每日检测设备检查与校正工作的视频监控,用于证实当事人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5“日常运行和维护要求”的规定进行操作来完成环保检测1号重型柴油车、2号大小型汽柴油车工位检测设备检查与校正工作的事实(制作时间2024年10月30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3.《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70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5“日常运行和维护要求”,用于证实你公司应该按照检验检测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判定和检测设备检查与校正工作的事实(提取时间:2024年10月30日,提取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4.克州兴安驾驶考试有限责任公司检测站检测室主任陈**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技术员杨**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31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以及工作人员塔拉提白克****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30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用于证实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5“日常运行和维护要求”的规定进行操作来完成每日检测设备检查与校正工作,会导致当日该公司出具的在1、2号检测工位检测的所有机动车检验报告不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事实,当事人实施了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5.克州兴安驾驶考试有限责任公司检测站检测室副主任王**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实施了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制作时间2024年11月1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6.克州兴安驾驶考试有限责任公司检测站检测室主任陈**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31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以及克州兴安驾驶考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9日期间1号重型柴油车、2号大小型汽柴油车工位检测的车辆数以及收取的环保检测费共计5160元整(伍仟壹佰陆拾元整)、2024年10月28日该公司在环保大厅3号线检测车牌号为新PCU333车辆环保检测费70元的《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克州兴安驾驶考试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证实当事人违法所得情况。
7.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9日,提供单位:克州兴安驾驶考试有限责任公司)。
8.徐**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9日,提供单位:克州兴安驾驶考试有限责任公司)。
9.被询问人陈**、王**、杨**、塔拉提白克****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人员技术档案等,用于证实该4人为克州兴安驾驶考试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及身份信息(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9日,提供单位:克州兴安驾驶考试有限责任公司)。
10.《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亚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亚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基本情况》(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9日,提供单位:克州兴安驾驶考试有限责任公司)和克州兴安驾驶考试有限责任公司检测站检测室主任陈**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31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用于证实克州兴安驾驶考试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办理的环保手续情况。
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23105020035)用于证实克州兴安驾驶考试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机动车检验检测资格(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9日,提供单位:克州兴安驾驶考试有限责任公司)。
12.2024年11月7日克州兴安驾驶考试有限责任公司对新PCU333车辆重新进行检验并出具的《在用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报告》(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克州兴安驾驶考试有限责任公司)以及2024年11月8日对环保检测大厅1号重型柴油车、2号大小型汽柴油车工位检测设备进行的检查与校正图片、视频(提取时间2024年10月8日,提供单位:克州兴安驾驶考试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证实克州兴安驾驶考试有限责任公司主动配合调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积极改正的事实。
13.克州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买买提吐尔地****、阿依提古丽***、努尔买买提****、黄*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关于委托克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资格(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9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和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进行计算: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车辆、机械数量:10辆以上,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五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玖仟玖佰元整(249900元整),裁量金额:¥249900元整。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9日期间1号重型柴油车、2号大小型汽柴油车工位检测车辆收取的环保检测费共计5160元整(伍仟壹佰陆拾元整)和2024年10月28日在环保检测大厅3号检测线检测车牌号为新PCU333车辆收取环保检测费人民币70元整(柒拾元整)的违法所得,共计5230元整(伍仟贰佰叁拾元整)。
2.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49900元整(贰拾肆万玖仟玖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