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图什市新世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kzlskekzz/2024-0041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15 10:20 |
名 称 | |||
文 号 | 克环阿罚〔2024〕4号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当事人名称:阿图什市新世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15762472847
住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文化路克州一中家属楼门面房1、2号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7日以来,燃煤烧制多孔砖生产产生的烟气未按照“湿式双碱法”脱硫要求添加石灰,2024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污水进行现场执法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进水排放口pH值为1.1,出水排放口pH值为1.4,均成酸性,2024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废气进行了现场执法监测,结果显示湿法脱硫塔排放口烟尘排放浓度折算值为924.5㎎/m3,超标2982%,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折算值为344㎎/m3,超标129%;生产区生产设备、皮带输送机、原料堆场的防尘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实施了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提取时间:2024年5月30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2.你单位负责人朱**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提取时间:2024年5月30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3.你单位负责人朱**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提取时间:2024年7月25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4.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司马****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提取时间:2024年5月30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新世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5.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实参与现场检查(勘察)和调查询问的人员身份信息,取得你单位合法授权(提取时间:2024年5月30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新世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6.《关于<阿图什市新世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块新型建筑建材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阿环评函字〔2021〕35号)文件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5月30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新世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7月25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新世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用于证实你单位燃煤烧制多孔砖生产产生的烟气采用“湿式双碱法”脱硫进行处理。
7.《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2024年4月7日至2024年5月29日)(提取时间:2024年5月30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新世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2024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克环监字2024ZJS004号)(提取时间:2024年5月31日,提供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生态环境监测站)以及朱**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7月25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用于证实你单位燃煤烧制多孔砖生产产生的烟气未按照“湿式双碱法”脱硫要求添加石灰,实施了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8.《阿图什市新世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块新型建筑建材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5月30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新世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和朱**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7月25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用于证实你单位生产区生产设备、皮带输送机应当全部用防尘网包裹、遮盖,以进一步降尘,原料堆场防尘网遮盖并定时洒水抑尘,但因大风天气原因,生产区生产设备、皮带输送机、原料堆场的防尘设施损坏而未及时维修导致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事实。
9.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5月30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新世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用于证实你单位废气排放执行标准为颗粒物排放限值30㎎/m3,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50㎎/m3。
10.2024年6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克环监字2024ZJQ003号)(提取时间:2024年6月1日,提供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生态环境监测站)和朱**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7月25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用于证实你单位对2024年5月31日脱硫塔废气排放采样方法及监测结果无异议。
11.《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证实你单位购买片碱。(提取时间:2024年7月25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新世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12.《喀什新皖祥建材加工》(7000101)(提取时间:2024年7月6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新世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7月6日)(提取时间:2024年7月6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新世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新世纪砖厂脱硫塔烟气系统整改维修资料》及视频(提取时间:2024年8月10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新世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用于证实你单位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事实。
13.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执法人员依达****、阿依****、江**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阿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9月13日,你单位递交了《申请书》请求从轻处罚,未在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申请理由如下:1.阿图什市新世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2020年初召开股东大会商议开始逐步实施。实施过程中因受疫情影响,前后三年一直陆续不断的疫情导致我司迟迟不能正常运行。2.大疫过后这两年大环境不好各行各业都困难,卖出去的成品也处于欠款中,形势所迫我司一直处于亏损中。3.在各种困难下我司同时解决阿其克村56人就业问题,也帮扶资助15户贫困户家庭。同时资助阿其克村学校、乡政府建筑材料若干,资助阿其克学校10万元有余。我司所有参股人员已深刻的认识到我司的错误,保证在后续发展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希望环保部门多给予帮扶指导并期望环保部门介于以上所述从轻处罚。2024年9月30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会议决定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你单位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问题,并能积极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配合环保部门调查,考虑你公司经营困难和阿图什市当地实际情况,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给予《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阿罚告字〔2024〕4号)拟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柒仟壹佰元整(437100元整)下浮30%的从轻处罚,对你单位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伍仟玖佰柒拾元整(305970元整)。
你单位实施了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持续时间:不足5天;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行为情形: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以上不足10万标立。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五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柒仟壹佰元整(437100元整),责令限期改正;裁量金额:¥437100元整。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5970元整(叁拾万伍仟玖佰柒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