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索 引 号 | kzlskekzz/2024-0013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09 16:47 |
名 称 | |||
文 号 | 克环罚〔2024〕2号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当事人名称: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玛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30015643871***
地址:新疆阿图什市光明街道松他克南路32号
我局2024年8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服务中心2021年3月11日因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获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玛热***,住所为新疆阿图什市光明街道松他克南路32号,与《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环辐证[L0044])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艾克***以及登记的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不一致。以上行为存在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非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用于证实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更了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制作时间2024年08月27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现场影像资料,用于证实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更了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制作时间2024年08月27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3.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法定代表人玛热***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更了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制作时间2024年8月28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适格以及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21年3月11日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玛热***,住所为新疆阿图什市光明街道松他克南路32号(提取时间2024年8月28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玛热***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4年8月28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环辐证[L0044]),用于证实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19年9月6日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艾克***,住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提取时间2024年8月28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关于阿图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光明街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阿图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光明街道)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和阿图什市祥和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法定代表人玛热***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阿图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办理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环保手续情况(提取时间2024年8月28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建DR机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WXD-FK2023688)用于证实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DR机房符合射线装置场所防护技术要求(提取时间2024年8月28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9.克州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努尔***,黄*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关于委托克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资格(提取时间2024年8月27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罚告〔2024〕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中心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克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