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某污水处理厂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索 引 号 | kzlskekzz/2024-0027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30 10:58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克州阿克陶县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XX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出水在线监测站房水质自动采样仪2024年度只有4月12日、5月8日、7月23日三天时间有启动采样记录,但COD、氨氮、总磷、总氮四台分析仪有每日数据测量记录,执法人员遂展开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调取该污水处理厂视频监控记录显示该厂多名工作人员携带瓶装不明液体在不同时间段进出在线监测站房,经调查询问当事人证实该污水处理厂为确保出水口的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中控室多名工作人员在运维第三方新疆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指导下多次用在紫外消毒间装取处理后的尾水再混合自来水进行稀释,将稀释过的水做为分析水样放入COD、氨氮、总磷、总氮四台分析仪,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导致自动监控系统未对实际排放的尾水进行监测,造成失真的监测数据上传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
查处情况
作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的克州XX污水处理厂通过“挂瓶”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中第(六)项“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4年8月13日,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启示意义
污水处理厂本是水污染治理的攻坚力量,应该对污水处理的每一个环节层层把关,通过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和改进处理工艺以达到水污染物处理的要求,保证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充分运用现场检查、调取视频监控和调查询问等手段固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证据,及时启动行刑衔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执法的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