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图什建宝选矿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kzlskekzz/2024-0008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04 10:02 |
名 称 | |||
文 号 | 克环罚〔2024〕1号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当事人名称:阿图什建宝选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07734747***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重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31日,你公司2#回转窑污染治理设施固定污染源连续监测设备工控机显示烟气流速值为1.05m/s,2#回转窑脱硫塔温压流监测仪显示烟气流速值为40m/s,传输误差率达负38倍;在线监测设备氮氧化物转换器未插进气管和出气管,氮氧化物转换器进口和出口接口均为断开状态,采样的样气未进入氮氧化物转换器;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速度场系数均值设置参数为1.0,与验收监测报告中参比方法评估速度场系数均值参数为1.06不一致,以上事实造成在线监测数据失真,实施了2#回转窑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及现场影像资料,用于证实阿图什建宝选矿有限公司实施了2#回转窑通过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制作时间:2024年05月31日、2024年06月25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2.新疆神通祥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调查询问笔录3份,用于证实阿图什建宝选矿有限公司实施了2#回转窑通过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制作时间: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9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制作时间:2024年7月29日,制作单位:克州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分局)。
3.新疆神通祥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王**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用于证实阿图什建宝选矿有限公司实施了2#回转窑通过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制作时间:2024年5月31日、2024年6月3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制作时间:2024年7月30日,制作单位:克州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分局)。
4.黄**的调查询问笔录、新疆神通祥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用于证实黄**为新疆神通祥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以及不具有自动监控运行操作资质的事实(提供时间:2024年5月31日,提供单位:新疆神通祥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5.《关于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现状情况说明(2024年3月20日)》1份,《关于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现状情况说明(2024年5月15日)》1份,叶**调查询问笔录1份、陈**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两人与新疆神通祥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田*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实阿图什建宝选矿有限公司知晓烟气在线监测设备不能满足正常运行条件的情形下,2号回转窑仍进行正常生产的事实(提供时间:2024年5月31日,提供单位:新疆神通祥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6.阿图什建宝选矿有限公司安环部副部长陈**调查询问笔录2份,安环部员工米***调查询问笔录1份,生产厂长曾*调查询问笔录1份,车间主任李**调查询问笔录2份,新疆神通祥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王**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阿图什建宝选矿有限公司2#回转窑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以及阿图什建宝选矿有限公司2号回转窑在线监测站房未安装监控、门锁未关闭、出入人员较多,无法确定氮氧化物转换器进气管和出气管脱离的时间以及何人所为的事实(提供时间:2024年6月25日,2024年6月26日,2024年7月2日,2024年8月8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7.《检测报告》(提供时间:2024年6月13日,提供单位:新疆准实监测有限公司),5月、6月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6月8日16时30分至18时整2#回转窑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分钟值报表(提供时间:2024年06月25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建宝选矿有限公司),用于证实阿图什建宝选矿有限公司2#回转窑污染治理设施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不正常运行的事实。
8.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4年5月31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建宝选矿有限公司)。
9.段**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4年5月31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建宝选矿有限公司)。
10.被询问人陈**、叶**、米****、曾*、李**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用于证实该5人为阿图什建宝选矿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身份信息(提取时间:2024年5月31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建宝选矿有限公司)。
11.《关于新疆克州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切列克铁矿选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自函字〔2005〕495号),《关于克州亚星矿产集团有限公司切列克铁矿选矿采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复函》(新环函〔2014〕359号),阿图什建宝选矿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阿图什市建宝选矿有限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1#、2#、3#回转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克环验字〔2014〕1号),《阿图什市建宝选矿有限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4#、5#回转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克环验字〔2014〕2号),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72小时调试报告,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168小时调试报告,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情况,用于证实阿图什市建宝选矿有限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提取时间:2024年5月31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建宝选矿有限公司)。
12.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证实新疆神通祥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具有经营许可的相关资质以及田*的法人身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31日,提供单位:新疆神通祥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13.田*的身份证复印件、自动监控岗位证书,用于证实田*本人信息以及具有自动监控运行操作资质(提取时间:2024年5月31日,提供单位:新疆神通祥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14.《情况说明》、被询问人王**的身份证复印件、自动监控岗位证书,用于证实王**为新疆神通祥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本人信息以及具有自动监控运行操作资质(提取时间:2024年5月31日,提供单位:新疆神通祥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15.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合同〈合同期限为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提取时间:2024年5月31日,提供单位:新疆神通祥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阿图什建宝选矿有限公司安环部副部长陈**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25日制作,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建宝选矿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叶**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26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新疆神通祥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进入阿图什市建宝选矿有限公司进行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工作的视频资料(提供时间:2024年6月25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建宝选矿有限公司),新疆神通祥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与阿图什市建宝选矿有限公司安环部副部长陈**微信聊天记录(提供时间:2024年7月2日,提供人:陈**),用于证实自2023年5月1日以来,新疆神通祥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阿图什建宝选矿有限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维事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克环罚告〔2024〕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接到告知书后于2024年8月26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提出减轻处罚申请的理由如下:1.2024年5月31日以后,阿图什建宝选矿有限公司针对2号回转窑尾气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出现异常的情况,立即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和整改,采购了五套新的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更换,并在后期加强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所有废气达标排放;2.公司2020年正式生产以来,受疫情和铁精粉市场等因素影响,截止2024年6月末企业一直亏损经营。2024年8月30日,经我局2024年8月30日案审会成员集体审议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你单位提出减轻处罚的理由不符合以上法律法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减轻处罚陈述和申辩不予采纳。
2024年5月31日,你单位实施了2#回转窑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行为情形: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小时烟气流量:不足1000标立,持续时间:不足5天,排污超标状况:不超标,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五类地区裁量标准,计算结果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壹仟柒佰元整(2917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91700元整(贰拾玖万壹仟柒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30日